如何攻克整個食用農產品全鏈條監管的難點 --對一起食用農產品抽檢案件的思考
2022年《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 第十一期 ● 原創文章
作者系中國品牌與防偽/消費品執法打假協作聯盟專家委員會專家
江蘇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塘橋分局 景黔華
編者按:食用農產品抽檢是食用農產品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對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的處置包含的內容較多,如何處置及處置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從全局去把握。添加“孔雀石綠”是以前水產養殖、運輸過程中經常暴露的問題之一,通過多年的專項整治,形勢已經好轉。但是,從此次的抽檢來看,零星散發的問題依然存在。如何更好地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檢及處置,仍然是整個食用農產品全鏈條監管的難點。實行聯動核查,更能有力震懾非法添加行為。
關鍵詞:孔雀石綠、非法添加、聯合調查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8月11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蘇州海關綜合技術中心對當事人張家港市塘橋鎮妙橋蔣*新水產店銷售的購進日期是2021年8月11日的昂刺魚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9月3日,蘇州海關綜合技術中心出具檢驗報告(N0:S202105906)。檢驗報告顯示上述批次昂刺魚經抽樣檢驗,“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過程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報告后,高度重視,立即進行風險研判。在該市食用農產品日常抽檢中,魚類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綠”已多年未出現。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孔雀石綠”在食品動物中的標準值為不得檢出。當事人銷售的昂刺魚檢驗結果為“6.2μg/kg”。為能夠盡快查清相關情況,該局第一時間與公安部門會商,組成聯合檢查組開展調查處置。
2021年9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和轄區公安干警到達塘橋鎮妙橋綜合市場開展調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告知當事人2021年8月11日購進并銷售的昂刺魚涉嫌非法添加了“孔雀石綠”,并要求當事人提供該批次的供貨商資料和相應的購進票據。當事人稱其昂刺魚是從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卷毛水產批發部采購的,采購日期是2021年8月11日。昂刺魚同批采購了5.3斤,采購價格是19元/斤,總價是100元,銷售價格是48元/kg。在該局送達不合格報告時,上述批次昂刺魚已銷售完畢。
執法人員現場詢問當事人是否非法添加了“孔雀石綠”,當事人稱肯定沒有的。檢查人員隨即對其經營店鋪的各個角落及當事人的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同時公安部門對其住所進行檢查,均未發現有疑似“孔雀石綠”的物品。針對當事人提供的上家經銷商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卷毛水產批發部,公安部門指派了另一組人員現場核查,也未發現“孔雀石綠”。
在該局送達不合格報告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同時積極采取措施對已銷售的不合格昂刺魚實施召回,配合該局調查并進行相應整改。2021年10月21日,當事人書面向該局提出減免處罰申請。
當事人銷售“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的昂刺魚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屬于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行為。
當事人從張家港市青草巷批發市場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昂刺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保留了相關憑證,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及時改正,主動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貨值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當事人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7.2元;2.罰款1500元。
另外,當事人銷售含有不得檢出項目“孔雀石綠”的昂刺魚的行為涉嫌犯罪,行政處罰完畢后,該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三、遇到的問題與困難
目前在食用農產品抽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檢測周期較長。在流通環節監管中,問題食品憑經驗很難做出判斷,雖然監管部門加大對上市的蔬菜、水果、肉類、水產等食用農產品抽檢,但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項目檢測周期長,等檢測結果出來執法人員再去調查核實,往往“問題食品”已經銷售一空,無法召回,可能會造成問題食品處置不及時,溯源困難。
二是高風險食用農產品問題依舊突出。今年以來,分局涉及抽檢不合格處置的案件共計39件,除4件為預包裝食品外,其余35件都是食用農產品不合格。而在食用農產品抽檢中,豇豆、生姜、香蕉、鳊魚、禽蛋等高風險食用農產品連續多年占大頭,高風險食用農產品安全形勢未得到改觀。
三是源頭溯源困難。食用農產品抽檢出來的問題大部分是上游源頭的問題,源頭往往都是在外地且分散,違法行為的處置處理難以溯及源頭的種植養殖環節,導致目前食品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暴露出的問題,一直在被發現但一直難以解決。
四、采取的有力措施
本次抽檢處置中,該局在接到抽檢不合格報告后,第一時間研判風險,提前邀請公安部門介入。在處置過程中,面對當事人的不理解,執法人員跟當事人明確了小攤販采購食用農產品應履行的義務,進一步解釋了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了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的規定,保存進貨相關憑證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法定義務,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進貨記錄和憑證等重要資料。由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精心保管造成丟失,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擔。通過釋法明理,讓小攤販對自己違法行為的后果有完整充分的認知,積極主動接受處罰,并落實整改。雖然最終未能查實當事人非法添加的行為,但是通過處罰,也對該市場其他經營主體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件評析啟示 “孔雀石綠”屬于三苯甲烷類化學物,既是染料,也是殺真菌、殺細菌、殺寄生蟲的藥物。《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孔雀石綠為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孔雀石綠具有潛在致癌、致畸、致突變的作用,長期食用檢出孔雀石綠的食品可能會危害人體健康。此次食用農產品抽檢中暴露出來的非法添加“孔雀石綠”問題,雖然后續通過該局和公安部門核查,最終未能查實當事人非法添加行為,但也對我們今后的工作開展有一定的啟示,主要體現在:
一是要求銷售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食品安全。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是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保護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日常采購時要妥善保管進貨記錄和憑證等重要資料。在出現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時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食用農產品非法添加、農殘超標問題依然突出。食用農產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方面,但非法添加、農殘超標隱蔽性較強,日常監管難以發現,且涉及的農殘品類多,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快檢發現不合格率也較低。目前的追溯體系不完善,出現問題,往往都由最終端的小生鮮超市和小攤販承擔法律后果,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孔雀石綠”抽檢不合格只是食用農產品日常抽檢中的一個縮影,真正實現食用農產品全鏈條監管,特別是把好農產品源頭關,還要我們全社會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