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司法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5年2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
為深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等規定,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堅持依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公平公正原則。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判斷,做到過罰相當。
(四)權利保障原則。當事人對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判定標準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相關情形,可以參照以下標準予以認定。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綜合認定:
(1)違法行為單一;
(2)主觀過錯較小;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商品、服務數量較少;
(5)涉案商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強制性標準等。
2.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改正;
(2)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3)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時限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商品,停止服務,健全完善相關合規管理制度以確保違法行為不再發生等。
3.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沒有危害后果”:
(1)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的,沒有給特定對象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
(2)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初次違法”的認定:
通過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執法辦案平臺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在二年內有同一領域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理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認定違法事實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再次實施該領域違法行為的,不屬于初次違法。
“二年內”是指當事人上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二年。
“同一領域”是指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競爭執法、反壟斷、價格監管、知識產權監管、廣告監管、網絡交易監管、市場合同監管、消費維權、食品安全監管、產品質量監管、特種設備監管、認證認可監管、計量監管、標準管理等市場監管的某一領域。
2.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1)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的,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
(2)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且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
3.“及時改正”的認定標準與前述規定一致。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1.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2.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綜合認定:
(1)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2)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3)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4)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5)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6)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三、適用要求
(一)證據要求
在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的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二)處理程序要求
立案前核查階段已查清事實,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但應對當事人采取適當形式督促整改和教育,需要責令整改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立案后查清事實,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闡明違法事實和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并將案件信息及時錄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執法辦案平臺。結案后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立卷歸檔。
(三)依據援引要求
本指導意見及所附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其他要求
對當事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要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應當加大抽檢和日常監管頻次;要加強源頭治理,對非法產品追蹤溯源,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違法行為觸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以及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得適用不予行政處罰。
四、相關說明
(一)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時,要統籌考慮相關法律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不予、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對《指導意見》所附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指導意見所附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動態調整。
(四)本指導意見有效期5年,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