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某超市銷售商品條碼未經核準注冊的預包裝食品案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通訊員 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柳茗琪 ) 商品條碼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多被印刷在商品包裝上,如同商品的“身份證”,便于商品流通時商品信息的記錄與流轉,能夠讓消費者買得放心,銷售者賣得舒心,同時也有利于市場規范經營,促進市場秩序健康發展。近日,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線索,查處了一起銷售商品條碼不符合規定的案件。
一、案例簡介
(該照片為檢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近日,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浦口區某百貨超市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商家正在銷售一款預包裝食品,該商品條碼為693****1008**。經查詢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現該商品外包裝標明的生產商與實際生產商不一致。商家銷售的食品包裝上的商品條碼涉嫌未經核準注冊,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浦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法律分析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一、關于對‘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該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侵犯系統成員商品條碼專用權的……”。
根據上述條款內容,涉案百貨超市的商品條碼為他人注冊,應當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三、典型意義
商品條碼的誕生極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現代社會已離不開商品條碼。商品條碼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超市購物掃碼就是商品條碼在零售結算環節的應用表現,通過商品條碼不僅實現售貨、倉儲和訂貨的自動化管理,而且通過相應的產、供、銷信息系統,可以使銷售信息及時為生產廠商所掌握。除此以外,商品條碼也廣泛應用在物流、電子商務、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等領域。
以條形碼 6901234567892為例,此條形碼分為4個部分,從左到右分別為:1-3位:共3位,對應該條碼的690,是中國的國家代碼之一。(690--699都是中國的代碼,由國際上分配);4-7位:共4位,對應該條碼的1234,代表著生產廠商代碼,由廠商申請,國家分配;8-12位:共5位,對應該條碼的56789,代表著廠內商品代碼,由廠商自行確定;第13位:共1位,對應該條碼的2,是校驗碼,依據一定的算法(一般使用條碼軟件,由軟件系統自動彈出最后一位校驗碼),由前面12位數字計算而得到。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商品條碼作為商品的“身份證”,通過使用激光掃描器等工具掃描商品條碼,可識別出商品的制造商、名稱、價格、規格等商品信息,其中的廠商識別代碼是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分配的,有效期為2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辦理續展手續。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商品有效的條碼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注冊、冒充、偽造商品條碼的產品。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也可主動使用手機應用軟件等工具掃描商品條碼,獲取商品的基本信息,確認商品信息符合自己的購買需求,積極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