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安不予立案,市監局立案處罰后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法院裁定執行罰款570萬元及加處罰款570萬元。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4)湘0382行審1號
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鎮韶山中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某,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系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陳某,湖南典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鎮韶峰路8號韶山電商孵化園。
法定代表人:阮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韶市監處罰[2022]34號)一案。具體申請事項為:1.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韶市監處罰[2022]34號對被執行人的罰款570萬元;2.對被執行人加處罰款570萬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1月19日主持召開了聽證會,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趙某、陳某,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到會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韶山市監局)接到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稱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戰友情公司)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當日,申請執行人執法人員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有毒、有害戰友情黃精鹿鞭壓片糖果(簡稱壓片糖果)345盒和空包裝盒若干。其中,規格為30粒/盒的壓片糖果115盒,計3450粒;規格為4粒/盒<體驗裝>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230盒、計920粒。另發現有戰友情1號口腔噴霧產品(以下簡稱口腔噴霧)的墻體廣告和宣傳冊,含有老兵制造真情奉獻、國內獨家產品、牙痛、口腔潰瘍的福星、預防感冒、腳氣腳臭等涉及保健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專利產品的宣傳內容。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壓片糖果及其包裝盒進行扣押,對口腔噴霧進行查封。
被執行人通過其經營的微信線上平臺戰友情智慧家商城以文字形式發布壓片糖果產品廣告,包含退役老兵張湘宏秘方、增強生機、調整內分泌、提高免疫力、提升精氣神、衰老、健腦明目、強身補腎、改進亞健康等內容,宣稱壓片糖果具有保健、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被執行人還通過微信線上平臺戰友情智慧家商城、經營場所墻體、宣傳冊發布口腔噴霧的含有虛構人物、虛構秘方、虛構專利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虛假內容的廣告。戰友情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廣告費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廣告費用無從核實,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同年5月13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委托湘潭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涉案食品進行食品安全執法抽檢。湘潭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分別作出J2021S0164、J2021S0165檢驗報告,2021年5月25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進行了送達。報告稱,4粒/盒體驗裝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含有他達拉非成分;30粒/盒壓片糖果未檢出他達拉非和西地那非成分。他達拉非成分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公布的聲稱緩解體力疲勞(抗疲勞)功能產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質,屬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第六十二批仿制藥參比制劑。涉案壓片糖果系普通食品,口腔噴霧系口腔清潔類輕工業產品,未取得專利權。
2018年11月2日至案發,戰友情公司從湖南一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處購進兩種規格的“壓片糖果”共21次,總計193000粒,進貨價為1.2元/粒至2.4元/粒不等。分別通過微信線上平臺“戰友情智慧家商城”銷售、線下現場贈送涉案批次4粒/盒體驗裝壓片糖果模式,以推銷30粒/盒壓片糖果。其中,2020年1月5日,戰友情公司購進涉案批次4粒/盒體驗裝壓片糖果(生產批次20200103)16000粒,計4000盒。直至2022年4月案發,戰友情公司線下通過現場贈送涉案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8340粒,計2085盒;線上通過戰友情智慧家商城標價55元/盒,實際以0.1元/盒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試用涉案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6740粒,計1685盒;申請執行人現場扣押、尚未銷售的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920粒,計230盒。4粒/盒體驗裝20200103批次的壓片糖果貨值金額22000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1年6月7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以戰友情公司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由,將案件線索以及涉案財物移送至韶山市公安局。同年11月1日,韶山市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2021年11月19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依法對戰友情公司立案調查。2022年2月18日申請執行人以案情復雜為由辦理延期30日的批延手續。2022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以考慮到案件復雜程度以及涉及金額巨大,當事人可能申請聽證為由,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辦理了第二次延期120天的批延手續。2022年5月19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被執行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2年6月14日申請執行人就被執行人的聽證申請召開了聽證會。2022年5月5日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集體討論,2022年5月13日申請執行人進行法制審核。2022年5月7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對被執行人戰友情公司行政處罰一事進行請示。2022年5月13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決定,同意申請執行人處理建議。2022年6月20日申請執行人就聽證會后陳述的意見再次召開案件集體討論會。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韶市監處罰[202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對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1、沒收涉案“壓片糖果”210盒(4粒/盒<體驗裝>);2、罰款550萬元(貨值金額25倍);3、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4、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阮某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定代表人阮某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二、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綜上,罰款合計570萬元。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持該繳款書將上述罰款匯繳至“韶山市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建行韶山支行賬號:430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022年6月29日向被執行人直接送達了34號處罰決定書。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于2022年11月24日對被執行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韶市監罰催[2022]2號),被執行人未簽收,2022年12月20日對被執行人郵寄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韶市監罰催[2022]3號)。被執行人不服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韶市監處罰[202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23)湘0302行初8號行政判決,駁回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執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10月19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行終8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12月1日申請執行人韶山市監局對被執行人電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韶市監罰催[2023]1號):1、罰款伍佰柒拾萬元整(¥5700000.00);2、因逾期未繳納上述罰款,依法加處的罰款伍佰柒拾萬元整(¥5700000.00)。
因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韶市監處罰[2022]34號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生效判決和行政處罰決定,遂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認為,韶山市監局作出的韶市監處罰[202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法性,已經一、二審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所確認,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戰友情公司未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應按該行政處罰決定承擔逾期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義務。戰友情公司未履行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義務,韶山市監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強制執行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韶市監處罰[2022]34號行政處罰決定,即對被執行人韶山市戰友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70萬元及加處罰款人民幣570萬元,共人民幣1140萬元。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陳禮仁
審 判 員 宋 紅
審 判 員 周 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芊雨
書 記 員 龐 煉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七日內由行政審判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