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某超市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被處罰
案情簡介
近期,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陵水某超市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執法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8月從深圳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6瓶進口無中文標簽標識的紅酒,原產國為法國,瓶身均未見中文標識或標簽信息。當事人購進這批無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并對該超市作出“1.沒收進口無中文標簽標識的紅酒1瓶;2.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近年來,中國市場對于進口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長,然而,一些經營者為了謀取暴利,卻將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引入市場,引發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法律問題。本文將以一個具體案例為例,探討如何從法律角度解決這一問題。
維護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是中國法律的重要任務。通過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可以確保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不會危害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此案例也提醒經營者在進口食品銷售中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產品合法合規。
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應通過正規渠道進行購買,并保留有關票據。在選購預包裝食品時,要查看其是否有完整中文標簽。若發現問題,可隨時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