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食品加工區與外界通道未使用擋鼠板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興化市安豐鎮某學校食堂食品加工區與外界通道未使用擋鼠板,防鼠設施不足。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教育部門。經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教育、衛健部門復查,該中心校食堂已整改相關問題、完善“三防”措施。
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本案的查處進一步規范了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為,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保障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