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霉變食品起訴索賠為何法院不支持!
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粵0404民初718號
原告:彭明星,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西梧州市。
被告:珠海市金灣區優港百貨商行,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金海岸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內綜合服務樓一層1號之4商鋪。
經營者:匡玉霞。
案由: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1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基本事實:2023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囍桂子牌的油栗仁產品一包,花費13元。該產品包裝內系多份獨立包裝的油栗仁,且均是密封、非透明包裝。同日,原告在吃完一小包油栗仁后,撕開第二小包油栗仁時發現,該產品已經發生霉變,頓感惡心并作嘔。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油栗仁產品,原、被告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視頻顯示,被告銷售的油栗仁產品,其中有一小包發生了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原告在食用一小包油栗仁后,撕開第二包油栗仁時發現產品已經霉變,進而引起人體應激反應,出現惡心并嘔吐現象,即原告因該霉變食品身體確實受到損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還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適用賠償金的前提是經營明知該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銷售。但涉案食品系密封包裝,從外表根本看不出有霉變或變質情況,被告顯然不屬于明知該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銷售,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賠償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僅需向原告返還該食品的貨款13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金灣區優港百貨商行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彭明星貨款13元;
二、駁回原告彭明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彭明星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謝瀟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劉柱威
書 記 員 張志峰
執前履行告知書
義務人須在本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全部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本院將依申請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除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或)遲延履行金外,還需承擔申請執行費用,同時還將承擔被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追究拒執責任等法律風險,并留下不良征信記錄,影響其正常的生活、生產和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