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如何認定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簡單說, 就是指在包裝完成后即具有確定的量值,這一確定的量值應是“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李某向區市監局投訴舉報稱其在餐飲店購買了即食海參,收貨后發現這些海參均屬于定量預包裝食品,無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營養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請求依法進行查處。經調查核實,該餐飲店從案外某公司購進海參,根據購買者要求的數量將大包來貨進行散裝銷售,為了方面食用幫助加工簡單包裝;據此,可以認定其銷售的是散裝海參。認定舉報違法事實不成立,予以結案。
案件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2.1“預包裝食品”規定,“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食品安全事關重大,如何準確界定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的內涵和界限,對于依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認定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時,不能僅僅從食品包裝后最終呈現的狀態來認定,更應該從食品的生產主體是否具備食品生產加工資質,生產途徑是否要求即時加工制作、銷售以及保質期限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預包裝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裝食品,其核心意義強調食品起始狀態和生產加工條件,而非最終狀態。
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標簽應當表明哪些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食品經營者是否可以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