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在經營場所內,將出售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宣傳為贈送的入戶花園,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制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3)魯1681行初8號
原告鄒平市信達鴻運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鄒平市西董街道辦事處鶴伴六路與西普路交叉口南700米路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26MA3Q20G68J。
法定代表人陳善陽,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趙文杰,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鄒平市鶴伴二路67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71626MB2862755D。
法定代表人姜偉,局長。
出庭負責人張超,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東,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盧文鋒,山東環周(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鄒平市城南鶴伴二路567號(政府大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71626004394203M。
法定代表人張謙,市長。
出庭負責人陳靜,副市長。
委托代理人孫霞,山東天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鄒平市信達鴻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不服被告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鄒平監管局)、被告鄒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鄒平市政府)房產管理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向兩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文杰,被告鄒平監管局出庭負責人張超、委托代理人王文東、盧文鋒,被告鄒平市政府出庭負責人陳靜、委托代理人孫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鄒平監管局于2022年5月17日對原告信達公司作出鄒市監行處[2022]3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規定,責令原告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30萬元。原告不服,向鄒平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鄒平市政府于2022年9月8日作出鄒政復決字[2022]第2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鄒平監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信達公司訴稱,訴訟請求:(1)撤銷鄒平監管局作出的鄒市監行處[2022]0102號行政處罰決定;(2)撤銷鄒平市政府作出的鄒政復決字[2022]22號行政復議決定。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鄒平監管局作出的鄒市監行處[2022]0102號處罰決定存在以下問題:(一)處罰的法律依據不當,應當撤銷。該局對原告處罰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眾所周知,該法主要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防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處罰依據的該法第八條,幾乎窮盡列舉了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卻沒有提及數量、面積。其禁止的是為了非法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宣傳行為,而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而處罰的“虛假宣傳”是對數量、面積的描述。消費者已經很清楚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通過總價、單價對比自然知道房屋實際銷售價格,根本不會因此種宣傳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就像商場買一送一的宣傳不會擾亂市場秩序一樣。處罰決定書后面對照的也是“購房人提供的買賣合同上并沒有贈送公攤面積”,仍是在說與消費者的關系,與市場競爭秩序無關。處罰依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顯屬適用法律不當。(二)處罰裁量過重。即使原告存在過錯,本次處罰也是輕錯重罰,顯屬不當:(1)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開發公司的專業性和主要工作體現在對土地區位價值判斷、項目定位、立項審批、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房產銷售及相應的宣傳推廣非其所長,通常委托第三方公司實施。本項目的宣傳文案是第三方廣告公司擬定,銷售人員也是第三方公司派遣的。原告自身對宣傳用語缺乏專業判斷力,完全信賴第三方公司的專業能力。如果存在過錯也是對第三方公司選擇不當、行為失察,原告本身并沒有進行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2)涉嫌虛假宣傳的內容目的是突出原告設計能力的專業性,“通過項目設計師的精巧設計,有效提高實際面積使用率”。贈送的并沒有說是產權面積,而是本來屬于公攤的面積,但通過精巧設計使業主對公攤面積實際上能私享使用。而這部分面積并沒有作為業主的使用面積單獨計價。單從使用功能上講,業主確實多出了6.76平米的使用面積,并非主觀故意的虛假宣傳。(3)涉嫌虛假宣傳的用語本質上只是用詞不準確、不當簡略。如果說成“相當于贈送約6.76平米私享空間”,也是同樣的宣傳效果,就與實際狀況完全符合,同時也能夠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綜上所述,鄒平監管局的處罰援引的法律依據不當,且裁量過重,應當予以撤銷或降低處罰額度,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份,證明原告的銷售范圍僅為當時在售樓棟,社會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小;證據2、現場照片3張,證明業主確實有入戶的走廊,可以適當利用,不是憑空捏造事實;證據3、廣告物料制作合同一份、物料明細表一份及支付憑證一份,證明廣告支出的金額及制作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法處罰,本案件的處罰金額應當是10000元×(3-5)倍即3萬元至5萬元,本案件處罰金額30萬元明顯過高。
被告鄒平市場監管局辯稱,(一)鄒市監行處[2022]010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2021年12月8日起,我局接到2個12345承辦單、1份鄒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聯系函》,上述材料一致反映:房客購買了原告開發的鴻基子悅臺小區的商品房,請求對原告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處理。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提取了3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宣傳頁、照片打印件、購房合同打印件等證據,對2位投訴舉報人和原告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的經理張偉進行了詢問,證明了投訴舉報人反映的購房情況以及原告進行宣傳的事實;2022年2月23日,執法人員在原告經營場所現場提取了宣傳材料,制作了現場筆錄,該宣傳材料中仍使用“贈送約6.76m2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進行宣傳,并且在2022年3月11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時仍在使用(詳見執法錄像)。2022年3月11日,我局向原告送達了鄒市監處告[2022]010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22年3月15日,原告向我局提交了聽證申請,因新冠疫情影響,該案于2022年3月18日中止調查,疫情穩定后于2022年4月15日恢復調查。2022年4月18日,我局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于2022年4月28日公開舉行聽證。經調查并結合在卷證據認定:原告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對公攤面積宣傳為贈送面積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第三條“經營者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二)裁量標準1.【較輕】具有《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從輕情形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原告罰款300000元。綜上所述,案涉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鄒平監管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證據2、原告經理張偉簽字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各2份;證據3、由原告開發經理張偉簽字確認的從售樓處提取的原告七位置業顧問的名片7份、宣傳單頁2份;證據4、對投訴舉報人王**、朱漢克的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兩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宣傳單頁、商品房預售合同、投訴舉報人房傳雷提供的宣傳單頁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據5、原告提供的勞務派遣合同復印件2份、服務費記賬憑證12頁、花名冊復印件1份、置業顧問趙銀萍、薛吉瑞、孟凡昆、孟丹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工資卡復印件、從現場提取的宣傳單頁、置業計劃書各1份;證據6、百度關于“公攤面積”、“贈送”有關解釋的截圖2份;證據7、張偉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聽證筆錄、原告代理律師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各1份;含有3段現場執法錄像及有關證據材料的光盤一份。上述7組證據證明原告在房地產銷售中以“贈送約6.76m2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等詞句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案涉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證據8、立案審批表1份;證據9、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1份;證據10、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據11、聽證通知書及聽證通知網頁截圖、送達回證、聽證申請書各1份;證據12、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送達回證、延期繳納罰款申請書各1份;證據13、詢問通知書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2份;證據14、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據15、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證據16、鄒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聯系函、投訴書及投訴人簽名附表各1份、12345承辦單2份;證據17、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份;證據18、案件集體研究會議記錄3份;證據19、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提請集體討論審批表各2份、中止調查審批表、恢復調查審批表、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各1份;證據20、法制審核表2份;證據21、聽證報告1份;證據22、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批表1份;證據23、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各1份。證據9-23證明我局履行了受案、立案、調查、審批、告知、決定、送達的法定程序,處罰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鄒平市政府辯稱,信達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鴻基·子悅臺”小區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2021年12月8日起,鄒平監管局接到2個12345承辦單、1份鄒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聯系函》,反映購房者購買了信達公司開發的鴻基·子悅臺小區的商品房,請求對信達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處理。2021年12月14日,鄒平監管局對答辯人涉嫌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立案調查。經查,信達公司系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分攤所有的建筑面積,宣傳為贈送面積,但從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并未體現為贈送面積。信達公司在“鴻基·子悅臺”小區宣傳材料中使用“贈送約6.76㎡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悅享雅致前廳贈送入戶花園”進行宣傳,詳細介紹為“通過項目設計師的精巧設計,鴻基·子悅臺的業主皆可尊享約6.76㎡雅致前廳,涉及精巧,有效提高實際面積使用率。‘寸土寸金’;戶型動靜分離,動線流暢,是山南新區置業的品質之選”,并負有實景圖,圖上標注“贈送面積約6.76㎡尊貴私享空間”字樣。2022年2月23日,執法人員在信達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提取的宣傳材料中仍使用“贈送約6.76㎡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進行宣傳。信達公司及其部分銷售人員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將公攤面積宣傳為贈送面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未體現信達公司贈送公攤面積給購房者。信達公司對涉案商品房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辦案過程中,鄒平監管局履行了受案、取證、告知、裁決的法定程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信達公司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所述,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鄒平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請依法駁回信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鄒平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行政復議申請書、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原告向我政府申請復議,我政府依法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內向原告依法郵寄送達受理通知書;證據2、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我政府受理復議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向鄒平監管局發送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要求其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于法定期限內向鄒平監管局依法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證據3、答辯書1份,證明鄒平監管局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證據4、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分別于2022年9月9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決定書并由其簽收。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鄒平監管局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不認可,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鄒平監管局只對張偉一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鄒平監管局也應當對置業顧問進行詢問,所以無法得出置業顧問在銷售過程中有虛假宣傳的行為;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證據4中商品房預售合同可能缺少套內面積的單價,如果按套內面積計算的話,公攤面積是沒有收費的;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恰恰證明原告沒有故意虛假宣傳,僅僅是對上述勞務派遣人員的監管缺失,應當承擔監管責任;證據6不應作為證據使用;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8-2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鄒平監管局延期處罰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告,是程序違法,屬于超期違法辦案。鄒平市政府對鄒平監管局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原告和鄒平監管局對鄒平市政府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鄒平監管局對原告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觀點“社會危害性較小、范圍小”有異議,原告在銷售過程中對于“贈送6.76平米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這樣的宣傳和描述針對有購買意向的受眾群體,符合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同時區別于廣告法的宣傳。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是通過一定形式和介質針對“不特定”的受眾進行宣傳,從而證實了我局對本案涉及虛假宣傳的認定是正確的;證據2中第一張樣板間圖片真實性無異議,但此為檢查后原告修改拍攝的照片,事實上在原告售樓處展示的圖片1地面上有“贈送面積6.76平方米,尊享私享空間”的宣傳字樣;證據3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對原告證明內容有異議,與現場檢查和詢問筆錄中關于對虛假宣傳的認定不符,原告觀點不能成立,此不屬于廣告法意義上的宣傳,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宣傳更符合實際情況;對于證據3,我局在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26日兩次下達了限期提交材料通知書,原告未提交,現庭審中提交,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原告主張僅為宣傳彩頁所以是廣告,而原告實施的宣傳行為還包括售樓處置業顧問的口頭宣傳以及樣板間門口粘貼的現場展示,此在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偉的詢問筆錄以及投訴舉報人的筆錄中都提到。投訴舉報人提交的視頻可以看見樣板間門口有粘貼現場展示。綜上,不應認定為原告的行為是虛假廣告。鄒平市政府對原告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其僅能證實原告對商品房有預售的主體資格;證據2同市場監管局質證意見;認為證據3真實性無法核實,該證據僅能證實原告為其廣告宣傳支出的廣告印刷費用,與本案無關聯性。
本院認為,鄒平監管局的證據1系本案訴爭行政行為,故不作審查認定;對證據2中張偉的詢問筆錄、證據4中王**、朱漢克的詢問筆錄中能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的內容予以認定;對證據2、4中的其他證據、證據3、7-23的真實性予以認定。鄒平市政府證據4中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系本案訴爭行政行為,不作審查認定;對鄒平市政府證據4中的其他證據及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對原告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2拍攝反映的情況與其他證據不符,不予認定;證據3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信達公司為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鴻
基·子悅臺”小區為其在鄒平市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2021年12月8日起,被告鄒平監管局接到12345承辦單2個、鄒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聯系函》1份。在上述承辦單和聯系函中,30多位購房人反映原告在出售鴻基·子悅臺小區的商品房時存在違法行為,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鄒平監管局對上述購房人反映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原告在“鴻基·子悅臺”小區宣傳材料中使用“贈送約6.76㎡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悅享雅致前廳贈送入戶花園”進行宣傳,詳細介紹為“通過項目設計師的精巧設計,鴻基·子悅臺的業主皆可尊享約6.76㎡雅致前廳,設計精巧,有效提高實際面積使用率。‘寸土寸金’;戶型動靜分離,動線流暢,是山南新區置業的品質之選”,并附有實景圖,圖上標注“贈送面積約6.76㎡尊貴私享空間”字樣。原告將產權人共同分攤的建筑面積,宣傳為贈送面積,但從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并未體現為贈送面積,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鄒平監管局認為原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2022年5月17日,鄒平監管局對原告的上述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第三條的規定,對原告從輕處罰,作出鄒市監行處[2022]0102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原告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原告不服,向鄒平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鄒平市政府于2022年9月8日作出鄒政復決字[2022]第2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鄒平監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鄒平監管局提交的對原告相關負責人張偉及購房人的詢問筆錄、原告的宣傳彩頁、購房合同、鄒平監管局對現場拍攝的照片、錄像等證據材料可以證實,原告在出售商品房過程中,將樓房產權人共同分攤的建筑面積,宣傳為贈送面積,欺騙誤導購房者,鄒平監管局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并造成了30多位購房人的投訴,鄒平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第三條的規定,對原告從輕處罰,責令原告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被告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并不存在處罰過重的情形。
原告訴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防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該法第八條,幾乎窮盡列舉了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卻沒有提及數量、面積,其禁止的是為了取得市場競爭優勢進行非法宣傳,而非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本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該法的制定目的不僅為了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本案中,原告在經營場所內,將出售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宣傳為“贈送約6.76㎡入戶花園,尊享百變生活自由空間”、“......鴻基·子悅臺的業主皆可尊享約6.76㎡雅致前廳,......,有效提高實際面積使用率。‘寸土寸金’;......,是山南新區置業的品質之選”,該行為不僅使自己在房地產開發銷售中處于優勢,擾亂了房地產開發銷售的競爭秩序,還損害購房者的權益,且涉案標的額大,引發了群體投訴,明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并非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宣傳的廣告行為。因此,原告主張案涉處罰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本案中,鄒平監管局立案日期為2021年12月14日,因案情特別復雜,經該局負責人集體討論,延長案件辦理期限六個月,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處罰,符合上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原告稱鄒平監管局延長辦案期限沒有書面對其告知,屬于程序違法。本院認為,延長辦案期限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性環節,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延長條件,履行了法定程序,未損害當事人實體權利,即屬于合法。且《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其他市場監管處罰程序也未規定,延長辦案期限應書面通知被處罰人。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張不成立。被告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還履行了立案、調查、審批、告知、聽證、集體討論、作出處罰、送達等程序,處罰程序合法。
被告鄒平市政府在復議過程中,向原告和鄒平監管局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履行了受理、調查、審批、作出決定、送達的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兩被告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平市信達鴻運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鄒平市信達鴻運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 判 長 李迎春
人民陪審員 孫乃希
人民陪審員 馮大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夢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