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辦經調(1999)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物價局(委員會):
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要求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予以明確,經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通知如下:
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將行政性收費納入價格管理范圍。199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將價格執法主體調整為價格主管部門,同時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即行政性收費做了原則規定。由于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是一種特殊的價格形式,情況比較復雜,收費不合理的現象也比較突出,目前正處于清理、整頓、改革階段。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國務院正在制定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因此,在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前,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收費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是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價格執法主體。地方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后,依照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