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價格舉報辦理相關程序問題的答復意見
(國市監競爭函[2019]103號)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價格舉報辦理相關程序問題的請示》(湘市監字[2019]4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市場監管總局正在抓緊制定市場監管舉報投訴處理的有關程序規定。在新的市場監管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規定實施前,對于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辦理,仍執行《價格違法行為處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以下簡稱6號令)的有關規定。
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實施后,新的舉報投訴處理程序未實施之前,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價格舉報線索,確定應由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收到價格舉報之日起在2號令規定的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價格舉報依照6號令有關規定經由轉辦、指定管轄等環節確定由本部門管轄的,立案的時限從價格舉報管轄確定之日起計算。
此復。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