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計價檢[2002]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通信管理局:
為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價格行為,完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監督管理措施,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市場公平、公開和合法競爭,特制定了《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一、為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價格行為,完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監督管理措施,維護電信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市場公平、公開和合法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委托經營電信業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社會明示電信服務價格以及相關內容的行為。 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明碼標價。
20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