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價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國市監競爭函(2019]98號)
云南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價格行政處罰程序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市監報字[2019]1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按照機構改革有關精神.價格監督檢查職能已經劃歸市場監管部門。自2019年4月1日起,價格行政處罰有關程序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執行。
二、請抓緊對各類價格違法線索進行梳理,符合《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立案要求的。抓緊立案,力爭在4月1日前對已有線索處理到位;至4月1日確實無法處理到位的,2號令實施后,要按照2號令對立案時限及時限延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抓緊辦理已經立案的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力爭在4月1日前辦結。確實無法在4月1日辦結的,2號令實施后,要嚴格按照2號令對案件辦結時限及時限延期的相關規
定執行。至4月1辦結的,2號令實施后,要嚴格按照2號令對案件辦結時限及時限延期的相關規定執行。至4月1日,案件立案已經超過90日的,應當向木單位負責人報告并申請延期。已立案案件確有2號令規定的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情形的,應當提前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待2號令實施后,按規定予以中止調查或者終止調查。
四、至4月1日,對已經辦結但尚未完成案卷歸檔的價格行政處罰案件,按照《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發改價監(2013)719號)的有關規定制作案卷。
場監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