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關于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程序有關問題的解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價監競爭職能處室:
近期,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咨詢價格執法過程中如何處理責令退款程序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銜接問題。為解決基層執法疑惑,進一步規范價格執法行為,經會商法規司現就相關問題做如下解答。請你們將解答同時送法制處室和負責價格執法辦案的有關處室閱知,并組織基層同志學習。
一、當事人因價格違法行為存在多收價款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責令退還多收價款之前,是否需要聽取當事人意見?
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決定,法律性質上屬于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決定。為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執法風險,應當在作出決定前,給予當事人抗辯機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依法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先聽取當事人意見,再向當事人發出責令退款通知書。
二、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市場監管部門在責令當事人還多收價款前,如何對當事人進行告知?
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環節,一并將擬責令退款,未退還部分將予以沒收,以及將根據退還情況擬給予罰款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一并告知當事人。
第二種方式:先向當事人發出責令退款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責令退款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擬責令退款的數額,一并提示當事人,未退還部分將予以沒收,拒不退款將從重處罰等內容,當事人就責令退款問題進行陳訴,申辯后,結合陳述、申辯情況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退款告知書。待責令退款環節完成后,再視退款情況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環節。
三、采取第一種告知方式,如何告知當事人擬罰款數?
考慮到拒不退還多收價款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市場監管部門采取第一種告知方式的,應當將當事人不存在拒不退款情節時擬罰款金額和拒不退款時擬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一并告知當事人。
四、采取第一種告知方式,如何確定是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市場監管部門采取第一種告知方式的,按假定當事人拒不退款情形下擬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確定是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五、如果用第二種告知方式,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的責令退還多收價款決定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五條未將責令退款列入聽證范疇。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