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醫院等醫療機構銷售食品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7〕391號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醫院等醫療機構銷售食品行為定性問題的請示》(冀食藥監〔2017〕1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因此,任何單位從事食品銷售,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注意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本款中的合法主體資格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