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貯存場所現場核查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明確食品經營許可貯存場所現場核查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是一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貯存場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也對食品貯存場所的具體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因此,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貯存場所(包括自有和租賃)進行現場核查。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除外。
二、對食品經營者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分離且跨行政區域的,可以委托食品貯存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和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