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普通程序案件審核問題探討!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是否需要案件審核?是否需要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普通程序案件審核問題探討
作者系中國品牌與防偽執法打假協作聯盟專家委員會專家
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左堅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審核制度是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中一項重要制度,《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從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審核范圍、審核步驟、審核方式等,體現了審核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確立了普通程序案件均應進行審核的原則。但對于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是否需要案件審核、是否需要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等仍存在討論的空間。
一種觀點認為,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或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按照現行程序只需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并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即可,無需再另行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和案件審核。理由是《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的前提是案件已經調查終結,而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或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其實是需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的,原市場監管部門并未進行全部調查,不能認定為調查終結,且無法涵蓋四十八條中的內容。同時依據《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和總局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使用手冊中關于調查終結報告的規定,辦案部門調查終結后提出的處理意見不包括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和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等,《程序規定》中沒有明確的,不應增加程序。
另一種觀點認為,《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已經明確普通程序案件需經案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沒有其他例外。而且《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辦案機構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案件材料交審核機構進行審核。所以已經立案的普通程序案件均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和進行案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包括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或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不應該是只有辦案機構對案件事實全部調查清楚后才撰寫,而應該是辦案機構認為無需再進行調查并對該案件得出相應處理意見建議時就應該撰寫,因為無論是《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中規定的處理方式還是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或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該案原則上辦案部門都不會再繼續進行調查了,符合案件調查終結的解釋(注:總局法規司領導在對暫行規定解讀時認為終止調查的可以不撰寫終結報告)。同時由于《程序規定》五十二條的規定,普通程序案件均應納入審核范圍,目前并無依據排除何種處理方式可以不經審核。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和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均需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在審批之前增加辦案人員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和案件審核程序更符合《程序規定》五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審核制度是市場監管處罰程序中對案件處理是否合法的一種重要保障措施,將移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或交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案件進行審核更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更有利于避免因管轄權爭議出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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