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南寧市某商行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一、案件處理結果 2023年7月13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寧市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8瓶,罰款11790元。
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南寧市某商行(經營者程某某)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商鋪內的貨架上及貨柜內擺放有用于銷售的白酒,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相關進貨查驗材料。經商標注冊人或被授權人進行逐一辨認、鑒別,結論均為不是商標注冊人生產的產品,系假冒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8日予以立案調查。
三、案件處理依據 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白酒商品并在其經營場所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經核實,違法經營額過萬元。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當事人上述兩個違法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吸收原則,對處罰較重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此前無行政處罰記錄,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如實陳述事實和主動認識錯誤,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時間較短,且該店地理位置相對較偏,目前周邊房屋設施的入住使用率均較低,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依法從輕行政處罰: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8瓶;并處罰款人民幣11790元。
四、典型意義 嚴厲打擊酒類商標侵權行為,對于保護權利人的商譽、利益,維護酒類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構筑真品白酒的法律防線,督促白酒經營者合法經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