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例丨因市場監管局對亂發短信無管轄權,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屬于超越職權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張政復〔2023〕20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9號)不服,以郵寄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場監管[2023]第9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責令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我同意非法使用、獲取我的手機號碼、非法向我發送商業推廣短信,其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的相關規定,要求給予查處,經由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交至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3月17日收到舉報材料,2023年3月20日淄博市張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不予立案原因:經核查,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此外,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十二條等規定;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涉嫌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信作出錯誤舉報不予立案
告知書,望相關部門給予指正,讓被申請人在以后執法中依法履
行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舉報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舉報人同意向其發送商業推廣短信,我局收到舉報后立即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綜合研判,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立案處罰,我局通過《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9號)將這一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就我局不予立案告知內容提出復議,我局審慎復核如下:根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八條:“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第二十七條:“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之規定,舉報人所舉報內容非我局管轄職責。我局前期因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這就是辦理結果,體現的形式是告知舉報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監總局對該文書已有制式文本(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的通知國市監網監【2019】242號文),其中文書式樣十一《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并未涉及告知其舉報不予立案的同時還要告知其救濟途徑。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對于舉報人舉報事項,依法須告知其是否立案,并未規定需告知其救濟途徑,本局的義務是告知舉報人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則不予立案即為辦理結果,已不存在后續辦理結果的告知。
綜上所述,舉報人所舉報內容非我局管轄職責,我局已撤銷《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9號),建議舉報人向有管轄職責的部門舉報,同時,我局依法已履行告知義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使用的號碼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號碼10682438205001060004發送的商業推廣短信。申請人認為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經申請人同意非法使用、獲取申請人的手機號碼、非法向申請人發送商業推廣短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的相關規定,要求給予查處。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于3月20日作出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于4月27日作出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張市監撤字[2023]3號),撤銷了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同時告知舉報內容非被申請人管轄。
另查明,碼號10682438的使用地為全國,使用單位為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機關認為:根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依據上述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應區分不同情況,由不同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本案中,申請人以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非法獲取、使用其手機號并向其手機發送商業推廣短信為由,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要求被申請人查處。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被申請人不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等,屬于超越職權作出的認定,依法應予撤銷。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作出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主動撤銷了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本機關已無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確認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違法。同時,被申請人作出的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了申請人舉報內容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職責,明確作出了無法對其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意思表示,無需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對于申請人主張本案不予立案告知書未告知申請人復議權等救濟途徑問題。行政程序是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益的保障,本案申請人并沒有因不予立案告知書未告知權利而失去救濟權利,救濟權利已經通過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4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市場監管[2023]第9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違法。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