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艇地漏”批量訴訟門市部,山西高院:法院應當予以明確的價值指引和適當的法律規制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晉民終48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經營場所呂梁文水縣鳳城鎮大陵街“翔鷹®燈具潔具”。
經營者:成富剛。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勇,男,1975年9月8日生,漢族,山西省文水縣人,現住文水縣西街王家閣東巷**,系該店內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經濟開發區廣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劉鵬。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昊,北京隆安(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芬,北京隆安(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因與被上訴人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1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勇、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昊、劉曉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上訴請求:1.要求依法撤銷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1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所銷售的是快艇牌注冊商標產品,從未銷售被上訴人所述的潛水艇等下水產品。上訴人銷售的下水產品商標為“快艇”,該商標是由河北省任丘市一聰衛浴制品廠生產的產品。該產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2011年注冊)。上訴人有購買該公司的產品購買發票,該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國家商標局合法額商標注冊證等,因此,上訴人銷售的快艇牌產品毫無關系,是一款廠家自行研發的產品。二、一審法院在證據的認定上沒有嚴格審查,法官主管臆斷,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侵權。一審庭審時,被上訴人拿出了自己的證據,這個證據是洗臉盆落水器,被上訴人拿這個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但在開庭前,上訴人已經閱過卷,卷內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是衛生間地漏。也即被上訴人當庭提供的證據與被上訴人庭前閱卷的證據不同。審判是嚴肅的事情,它關系著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能否得到保證,因此,要求二審予以糾正。三、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沒有法律效力。該公證書看似公正,但實際是一種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從原被上訴人起訴的一系列商家看,基本公證書都是該機構出具。該公證機關明知被上訴人的目的是買假打假行為,仍然出具公證書,違背了公證處公正原則。在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出具公證處出具的公證發票,顯然,公證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綜上,上訴人認為應當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2019年10月18日以及同年的2月22日被上訴人已經進行了店鋪取證,并出具由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出具的2019晉并被證明字第26595號公證書載明了,高帥飛在相應店鋪購買過相關產品,就是地漏,庭審中原告也出具了公證書,集合原審法院對公證書的認定,我方認為上訴請求不成立。
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下水器產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性支出1.5萬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北京潤德鴻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取得第15192947號“潛水艇”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類,即:水管龍頭;管道(衛生設備部件);沖水槽;抽水馬桶;洗滌槽;太陽能熱水器;地漏;浴室裝置;水沖洗設備;水凈化裝置。于2014年12月28日取得第12857136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類,即:澡盆;浴室裝置;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閥;沖水裝置;淋浴間;洗滌槽;小便池(衛生設施);水凈化裝置;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于2008年3月28日經受讓取得第4711685號“Submarine潛水艇”文字商標,于2010年3月28日取得第6380388號圖形商標,該二商標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類,即:水龍頭;水分配設備;管道(衛生設備部件);排水管道設備;水管調制開關;地漏;衛生間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陽能集熱器;太陽能熱水器。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第16440135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類,即:浴室裝置;引水管道設備;地漏;空氣調節設備;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澡盆;浴室用管子裝置;沐浴用設備;沖水槽;抽水馬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淋浴隔間;洗滌槽;太陽能熱水器;水凈化裝置;水過濾器;水管龍頭;管道(衛生設備部件);衛生設備用水管;廚房用水抽煙機。2018年3月27日,北京潤德鴻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將上述商標轉讓給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商標現均在有效期。經多年經營,“潛水艇”系列商標及其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度和美譽度。
2019年11月18日,馳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帥飛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同月22日,高帥飛在上述公證處公證員熊雅琴與公證處工作人員王瑞芳的陪同下,來到位于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大陵街的(翔鷹燈具潔具)銷售店鋪取證,2019年12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對該取證過程出具公證書。
另查明,原告于起訴時向本院提交的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出具的(2019)晉并北證民字第26595號公證書載明:“……高帥飛于2019年11月22日來到位于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大陵街的(翔鷹燈具潔具)銷售店鋪,高帥飛在該店內購買了地漏一個(金額55元)……”。庭審中,原告當庭出具的公證書原件為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出具的(2019)晉并北證民字第26597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高帥飛于2019年11月22日來到位于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大陵街的(翔鷹燈具潔具)銷售店鋪,高帥飛在該店內購買了下水口一個(金額65元)……”。經比對,公證購買的下水口產品外包裝標有類似原告第16440135號注冊商標的圖形標識,方框內沒有字母,而為四個實心圓點,圖形下方標有字母“sudmarino”,并且寫明“香港潛水艇衞浴股份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第16440135號、第15192947號注冊商標的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商品屬于相同商品,在外包裝上顯著位置使用的圖形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在文字、排列方式、整體布局上構成近似,且產品在外包裝標明為“香港潛水艇衞浴股份有限公司”,明顯具有攀附、搭便車的故意,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被告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銷售標有與注冊商標相近似標識的同種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雖辯稱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未銷售過被控產品,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被告提出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侵權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原告侵權受損或者被告侵權獲利的數額難以確定,但本院考慮到原告在發現被告具有侵權行為后未及時提醒被告停止侵權,反而在同批批量維權案件中,在侵權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分別立案,明顯具有通過批量訴訟以獲取多重賠償之意,本院結合侵權產品的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200元為宜,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000元明顯過高,對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16440135號、第1519294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二、被告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00元;三、駁回原告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相關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作出了充分明確的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酌情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本案中,被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的數額以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因此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產品的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1200元,與案件事實相符,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法律賦予了權利人制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多種維權途徑。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裁判強化司法主導作用,引導權利人精準維權,積極引導權利人通過自行和解或者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等便捷、高效、經濟的方式維權,引導權利人向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的侵權人主張權利,以達到最高效、最有力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凈化市場的目的。權利人以明顯具有通過批量訴訟的方式牟取獲得多重高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明確的價值指引和適當的法律規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25元,由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負擔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文水縣大陵街翔鷹燈具門市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凌宇
審判員宋麗蓉
審判員劉涌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晉杰
書記員劉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