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生產卸妝濕巾,企業被罰7萬元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藥監(五辦)罰〔2024〕14號
當事人:天津寶潤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MA06AWGH5Y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區白古屯鎮徐莊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常青松
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于2024年6月4日到位于天津市武清區白古屯鎮徐莊村的天津寶潤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企業成品庫進行檢查發現有:1、“50片卸妝棉紙卡”350個;2、卸妝巾盒蓋15個。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2024年7月3日執法人員對上述“‘50片卸妝棉紙卡’350個”部分延長了行政強制措施至2024年8月2日,對“卸妝巾盒蓋15個”解除了行政強制措施。
本局于2024年6月4日對天津寶潤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活動案立案調查。
2024年6月19日對當事人實際控制人**、生產廠長**、銷售負責人**、操作工**、庫房管理人員**、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2024年6月26日對當事人檢驗負責人**、配液工**進行詢問調查,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
2024年7月11日當事人將召回的4180盒涉嫌未經許可生產的化妝品“三仕達卸妝濕巾50片”主動送至我局位于天津市武清區泉發路8號的扣押物品倉庫。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3月共生產“三仕達卸妝濕巾”8552盒,全部銷售給**有限公司,售價**元/盒。當事人在案發后按照售出價格召回了涉案產品,共召回涉案產品4180盒。本案貨值金額4447.04元(8552×**),違法所得2273.44(8552×**-418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天津寶潤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91120222MA06AWGH5Y副本復印件1份,共1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津)衛消證字(2018)第0503號]復印件1份,共1頁;法定代表人常青松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3份,共4頁;**、**、**、**、**、**、**的身份證復印7份,共7頁。2、現場筆錄1份,共3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3、當事人生產的“三仕達卸妝濕巾”照片1份,共4頁。4、《河北增值稅專用發票》(NO**)發票聯復印件、抵扣聯復印件1份,共2頁;《業務回單》(付款)復印件1份,共1頁;《入庫單》(NO.0738701)復印件1份,共1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5、《生產廢料登記表》復印件1份,共1頁。6、《調撥出庫單》(NO.1793)復印件1份,共1頁;《商品組裝單》(NO.3173、NO.3159)復印件1份,共2頁;《入庫單》(NO.5926614、NO.5926615)復印件1份,共2頁;《天津寶潤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藥液配方執行表》復印件1份,共1頁;《配液操作監督表》復印件1份,共1頁;《關于卸妝濕巾配液配方說明》復印件1份,共1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7、《商品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共2頁;《采購訂單》復印件(編號:JHF20240306003)1份,共1頁;《銷售送貨出庫單》復印件(單據號:20201222-006)1份,共2頁;《銷售出庫單》復印件(NO.51991、52378)1份,共2頁;對**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8、《產品召回通知書》復印件1份,共1頁;《銷售退單》(N0.5661、5663)復印件1份,共2頁;2024年7月11日《現場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召回“三仕達卸妝濕巾”的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8日針對當事人違法事實及處罰意見對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及申辯。
本局認為,事人上述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之規定。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有關賬冊、票據、記錄等證據材料;發現違法行為后,當事人積極采取措施召回產品,成功召回其未經許可生產化妝品總數的48.9%。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建議給與從輕處罰。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的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2273.44元; 沒收“三仕達卸妝濕巾50片”4180盒、“50片卸妝棉紙卡”350個; 并處7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