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衛生院使用試劑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4年5月21日,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湄潭縣某某衛生院開展醫療器械安全檢查時,發現該院化驗室使用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左邊試劑盤中有2款試劑過期,瓶內均剩余少許試劑。經查該院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試劑過期后仍在使用該試劑開展檢測。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因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1.沒收過期醫療器械;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之規定,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屬于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醒廣大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使用依法注冊或者備案、有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定期檢查并及時清理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