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記者從日喀則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該局于2024年7月3日發布了日喀則市2024年藥品領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查處一起藥店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案件的內容如下:
2024年5月16日,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西藏進源醫藥有限公司日喀則第二分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藥店的銷售小票機自2024年4月至現場檢查之日未開機使用,處方藥的處方記錄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
處理結果:
該藥店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該藥店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該藥店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
警示: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通用名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產品批號、劑型、規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銷售企業名稱等內容的憑證,并要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處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日喀則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理解并形成憑處方購藥的習慣,避免因為亂用濫用處方藥產生副作用,同時買藥后保存好購藥憑證,如小票、發票等,萬一藥品質量有問題,購藥憑證是投訴、索賠、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