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避開醫療器械廣告“雷區”,規范發布內容
為了使自己經營的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更具有吸引力,商家往往會采用“檢測有效率高達……,不準包退,比……效果更好”等廣告宣傳語來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但此類廣告宣傳是被明令禁止的,消費者在選購時要提高警惕性,不要盲目相信。
案情介紹
近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杭州某公司在其天貓店鋪中對“胃幽門螺旋桿菌抗原檢測試劑(膠體金法)”產品的宣傳內容涉嫌違法,執法人員隨即對該線索展開調查。經核查發現,杭州某公司在天貓平臺開設的店鋪主要用于銷售醫療器械產品,其于2022年8月4日花費500元委托嘉興某公司設計制作了被舉報的“胃幽門螺旋桿菌抗原檢測試劑(膠體金法)”的醫療器械產品廣告,該產品廣告鏈接上宣傳有“胃幽門螺旋桿菌抗原檢測 準確率達99.05%,不準包退!通過臨床驗證,檢測1156例樣本,并與呼氣試驗比較,試驗表明本產品的陽性符合率為98.63%,陰性符合率為99.24%,總符合率為99.05%”等內容。該產品銷售價格為9.9元/盒,截至案發時共銷售1582盒,違法所得916.02元。案發后,杭州某公司立即刪除了上述廣告宣傳內容。
案情定性
杭州某公司作為廣告主,在銷售的醫療器械產品廣告中宣傳“準確率達99.05%,通過臨床驗證,檢測1156例樣本,并與呼氣試驗比較,試驗表明本產品的陽性符合率為98.63%,陰性符合率為99.24%,總符合率為99.05%”及“不準包退”等內容,上述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準包退的保證性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
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于杭州某公司違法發布“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的廣告行為,罰款1000元;根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該公司發布“不準包退”等保證性內容的行為,罰款916.02元。以上違法行為,共計罰款1916.02元。
案件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案件提醒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發布及管理,法律法規是有嚴格規定的,而實踐中因廣告內容不合規被處罰的案例又是不勝枚舉。在此我們提醒廣大商家在制作發布廣告時,對于廣告內容要仔細審核,辨別是否違法,若一旦違法違規被處罰,不僅要承擔罰金,還會影響企業信譽,不利于企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