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處罰依據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6-16 來源: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管局政策法規股 瀏覽量: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