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布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五批)
湖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方案部署要求,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輿論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權假冒、有獎銷售虛構獎項獎品、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未經許可從事藥品經營、侵害消費者權益,以及為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制品提供消費服務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公布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恩施州建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中百倉儲恩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建始購物廣場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恩施州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中百倉儲恩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建始購物廣場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6月6日,恩施州市場監管局執法抽檢專班依法對中百倉儲恩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建始購物廣場銷售的財魚、草魚進行抽樣并送檢。檢驗結果為銷售的財魚、草魚含有毒有害物質孔雀石綠,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恩施州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建始縣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二、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肖某某涉嫌經營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肖某某涉嫌經營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2月28日,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有蟻粒神第二代、西藏耗牛鞭、美國腎黃金、蟲草強腎王、金牌瑪卡、精品偉哥等大量無法提供來源、進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保健食品。經檢驗,當事人上述產品均檢出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且涉嫌構成犯罪。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東西湖區公安分局。
三、仙桃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中倉百貨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仙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仙桃市中倉百貨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4月7日,仙桃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的負責人代某某在仙桃市某小區住所內生產易德安牌易德膠囊,在某電商平臺直播銷售。2024年2月以來,代某某共采購該產品片劑3萬顆,塑料瓶5000個,產品說明書8000張,網店銷售2186單(件),銷售金額17677.78元。執法機關委托仙桃市公共檢測中心進行檢驗,檢出有毒有害物質“枸櫞酸西地拉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仙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
四、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侵權假冒乳膠漆案
2024年5月15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乳膠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案件正在起訴審查階段。
2024年5月6日晚至7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乳膠漆生產車間、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其生產車間、倉庫有生產設備三臺(套)、原輔料1751桶(袋),印有“立邦”“多樂士”“華潤”“晨陽”等注冊商標圖案的成品乳膠漆248桶、空漆桶8189個。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產品均為侵權產品,該局依法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在武漢市何某處采購假冒空漆桶在自家廠房內生產并在某電商平臺銷售。同時聯系江西省鐘某某、黃某某等人在某電商平臺銷售涉案產品,并組織湖北省京山市胡某等人刷單、寫好評,涉案人員達7人。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近5萬桶,貨值金額70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天門市公安局。
五、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朱某銷售標簽含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9月27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朱某銷售標簽含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1.0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6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朱某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店鋪內存放有“五糧液軍隊專用酒”18瓶,銷售柜臺內有“中南海內招酒”2瓶,“上匠”牌“二炮部隊專供酒”1瓶,共計21瓶。經查,當事人無法證明銷售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也無證明材料證實“部隊、軍隊專用”的真實性。根據《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門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規定,認定當事人銷售的食品標簽含虛假內容。執法機關委托“五糧液”商標持有人對涉案的18瓶“五糧液軍隊專用酒”進行鑒定,結果為假冒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上述三種白酒貨值金額為55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以及《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門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的規定。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恩施州恩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5月21日,恩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無錫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作出沒收侵權地坪漆39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1日,根據權利人舉報,恩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承接的某工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工程施工現場堆放有待使用的嘉寶莉地坪漆39桶,且桶身有嘉寶莉圖形商標“”,經鑒定,結論為假冒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恩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咸寧市通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輝勝商貿有限公司有獎銷售虛構獎項獎品案
2024年7月5日,咸寧市通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輝勝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有獎銷售時虛構獎項、獎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0日,咸寧市通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門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明,當事人于5月23日至29日,為回饋通城區域消費者,聯合湖南某公司對其代理經營的“某枸杞檳榔”精制檳榔進行有獎銷售。當事人在自制海報及產品外包裝宣傳活動內容:特等獎加288兌換華為MateX5折疊屏手機一臺,中獎0.03%,實際上獎品沒有投放到抽獎系統。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咸寧市通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翔昇電動自行車連鎖銷售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8日,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翔昇電動自行車連鎖銷售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罰沒款合計2.5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17日,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抽樣檢查。經檢測,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項目和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喻某未經許可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8月6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喻某未經許可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0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藥監局十堰分局《關于商請核查小兒化痰止咳顆粒流向的函》提供的線索,依法對某藥店購進的小兒化痰止咳顆粒流向進行核查,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以他人名義購進藥品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新特中醫醫院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從事中藥制劑配制案
2024年1月26日,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武漢新特中醫醫院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從事中藥制劑配制行為,作出責令關閉、沒收制劑13瓶、沒收違法所得2730元、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10日,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存放無廠名廠址、主要成分、藥品劑量、使用效期、藥品批準文號等信息的膏劑13瓶,以及已開具的含上述膏劑的處方箋10份,當事人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百幫值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混淆、未明碼標價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5月13日,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武漢百幫值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混淆、未明碼標價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8日,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對武漢百幫值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注冊公司所用“百幫值信”字號與蘋果官方授權服務商“百邦”注音相似,通過網絡平臺引導消費者誤認為其是蘋果官方授權維修點;在與消費者簽訂數據恢復維修單時,未明確維修價格,直至手機維修完成后才告知數據恢復費用;在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時,謊稱因恢復數據需要修復手機內多處焊點,欺騙消費者。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武漢市江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鄂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前程交通職業技術學校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鄂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前程交通職業技術學校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4日,鄂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其食堂未開啟滅蠅燈,不能提供“鹵藕”的進貨記錄和查驗記錄。經查明,消費者在其食堂就餐時,從菜品“鹵藕”中吃出蟲子等異物情況屬實。當事人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并進行了補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鄂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三、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枝江蝦桃苑餐飲店為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制品提供消費服務案
2024年6月5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枝江蝦桃苑餐飲店為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制品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冰柜內有疑似陸生野生動物肉塊。經查,2023年11月,當事人提供餐飲消費服務時,未查明食材合法來源,將消費者提供的3.4kg疑似陸生野生動物肉塊中的1.7kg加工成火鍋供其食用,剩余1.7kg存放當事人冰柜內待食用。執法機關經對查獲的當事人涉案物品進行物種DNA檢測,鑒定結果為小麂Muntiacus reevesi,屬于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參照《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基準價值標準目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的規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為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