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
為進一步規范食鹽市場秩序,守好食鹽安全底線,2024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食鹽專營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持續加大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食鹽違法案件,現選取已辦結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隴南市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甘肅省碘含量標準食鹽案
經查,2024年4月,禮縣紅河鎮隴南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由中鹽榆林鹽化有限公司生產的康圣晶牌精制食用鹽、中鹽牌加碘精制鹽,外包裝標注的碘含量為18~33mg/kg,不符合甘肅省加碘食鹽碘含量21~39mg/kg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禮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4200元的行政處罰。
2、金昌市永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副食批發部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案
經查,2024年5月,永昌縣朱王堡鎮某副食批發部銷售的中鹽新干鹽化有限公司生產的中鹽牌精制食用鹽,進貨憑證顯示供貨方為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罰款8600元的行政處罰。
3、天水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購物廣場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案
經查,2024年4月,秦州區平南鎮某購物廣場銷售的由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雪天牌加碘精制鹽,現場未能提供購進票據、供貨商有效資質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也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食鹽、罰款6120元的行政處罰。
4、臨夏州康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經營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案
經查,2024年1月,康樂縣某經營部對正在銷售的食鹽產品現場未能提供供貨商有效資質證明及此產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也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康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警告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此后,康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以上問題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仍不能提供有效資質證明及產品其他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康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5、定西市隴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案
經查,2024年6月,隴西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由青海省鹽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茶卡牌食鹽、由宜賓豐源鹽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竹海牌食鹽,進貨憑證顯示供貨方為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隴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罰款5824元的行政處罰。
6、臨夏州積石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服務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加工銷售食品案
經查,2024年4月,積石山縣某餐飲服務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加工食品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積石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7、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案
經查,2024年5月,蘭州市安寧區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由唐山南堡開發區冀鹽食鹽有限公司生產的海瑩牌未加碘食鹽、由湖南省湘澧鹽化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雪天牌未加碘食鹽,進貨憑證顯示供貨方為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
8、慶陽市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調料店銷售不符合甘肅省碘含量標準食鹽、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案
經查,2024年5月,環縣木缽鎮某水產調料店銷售的由中鹽榆林鹽化有限公司生產的中鹽牌精制食用鹽,外包裝標注的碘含量為18~33mg/kg,不符合甘肅省加碘食鹽碘含量21~39mg/kg國家標準,現場未能提供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有效資質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9、定西市通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調料副食批零店食鹽貯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案
經查,2024年6月,通渭縣平襄鎮某調料副食批零店,貯存食鹽和其他食品的庫房內存放機動車,未設置擋鼠板,食鹽等食品隨地碼放,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要求。通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7日內按食品貯存要求完成食鹽庫房整改問題落實。
10、隴南市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購物廣場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案
經查,2024年4月,成縣小川鎮某購物廣場銷售延長石油定邊鹽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冰凌牌腌制鹽未加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1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