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這三家公司涉嫌違反認證認可管理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罰
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示了多家單位因在經營中使用未經認證的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電腦,涉嫌違反認證認可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被行政處罰,詳情如下:
處罰一
案件名稱:諸暨市競電丸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認證認可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諸市監處罰[2024]302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諸暨市競電丸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俞某某
執法部門: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4-04-01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主要違法事實:被處罰人諸暨市競電丸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諸暨市浣東街道東一路經營場所內在經營中在使用未經認證的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電腦。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在經營中使用未經認證的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處罰二
案件名稱:紹興邇斯民宿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認證認可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諸市監處罰[2024]298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紹興邇斯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秦某某
執法部門: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4-04-01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月從杭州市***公司購進貨值為289335元的電腦配件,由杭州市***公司組裝成整機共計57臺,均用于酒店經營活動,供酒店房客上網玩電競游戲等日常休閑娛樂使用和酒店前臺使用,同時當事人為了招攬顧客,在美團網站上發布了電競房電腦配置等相關信息。上述電腦均未辦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8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第八項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計算機(0901),可以確定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該批組裝電腦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應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涉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因該批電腦在當事人賓館電競房中屬于基礎配套設置,不能確定顧客入住賓館后一定會使用電腦,且當事人在日常經營活動并未對電腦的使用進行單獨收費,故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該批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腦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未經認證的組裝電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屬于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腦的行為,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處罰三
案件名稱:諸暨市競電瑞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認證認可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諸市監處罰[2024]314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諸暨市競電瑞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趙某某
執法部門: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4-04-03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從杭州凱巨電腦市場眾森電腦商行購進價值392000元的電腦配件,購進后組裝成整機均用于酒店經營活動,供酒店房客上網玩電競游戲等日常休閑娛樂使用,同時當事人為了招攬顧客,在美團等平臺上發布了電競房電腦配置等相關信息。當事人用于經營活動的上述電腦均為組裝成的整機,其配置的電源是網星700,型號是GW-700,此電源可外接電源為220V,頻率50赫茲,輸入電源達到最大值是5A。當事人承認該批電腦未辦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8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第八項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計算機(0901),可以確定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該批組裝電腦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應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涉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因該批電腦在當事人賓館電競房中屬于基礎配套設置,不能確定顧客入住賓館后一定會使用電腦,且當事人在日常經營活動并未對電腦的使用進行單獨收費,故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該批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腦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未經認證的組裝電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屬于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腦的行為,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相應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