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需謹慎,“專利”“認證”“高新技術企業”等榮譽證書不能任性宣傳
提到“專利”“認證”“高新技術企業”,你會想到什么?技術先進、品質保證、實力雄厚,仿佛一經這些榮譽證書加持,就高端大氣上檔次,但這些榮譽證書不能任性宣傳。
2023年以來,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近百起投訴舉報,均反映一些企業、平臺商家在網頁廣告中違法使用“專利”“認證”“高新技術企業”等榮譽證書,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進行了核查,讓我們看看有哪些違法情形。
01、違法案例一
張家港市某廚具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中發布了“該公司在同行中率先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獲得多項專利”等內容。經查明,當事人無法提供獲得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相關證書,也無法提供相關專利證書,該公司宣傳的上述內容均為虛假內容。
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相關榮譽證書的情況下,在公司網站中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2、違法案例二
張家港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中發布了“該公司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被認定為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江蘇省著名商標企業,榮獲中國信用企業認證體系示范單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AAA級信用企業等榮譽”等內容。經查明,該公司非有效高新技術企業,上述榮譽證書均已過有效期。
當事人在相關榮譽證書已過有效期的情況下,在公司網站中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3、違法案例三
張家港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取得了一項光源產品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當事人按時繳納年費,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且未失效。當事人在公司網站中發布了一款光源產品,網頁上宣稱“采用了專利技術”,但是沒有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