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部署,我市自2月初開始持續開展了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專項整治行動,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廣告導向監管,強化行政指導,加大廣告監測及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及違法廣告案件,有效規范了我市商業營銷宣傳及廣告市場秩序。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現將查處的部分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浙江××電纜附件有限公司違法使用國旗商業營銷宣傳案
當事人于2020年3月在其網店首頁位置發布含有“國旗+中國優質電纜品牌”“國家電網指定選用產品”“南網國網入圍產品”廣告信息,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廣告費用2500元。當事人知道國旗不能用于網頁廣告宣傳后,立即刪除了上述廣告內容,并在首頁位置發布致歉信。
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樂清市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000元。
二、平陽××徽章廠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商業營銷宣傳案
2020年11月12日,當事人在電子商務網店內上架一款名稱為“1億長城紀念幣硬幣一億小目標紀念章保險創意小禮品隨手禮定制”的紀念章商品,并在該商品宣傳介紹頁面及紀念章商品實物上使用了人民幣局部圖案,同時向平陽縣××工藝品廠(已另案處理)提供含有人民幣局部圖案的沖壓模具讓其為自己制作上述紀念章,且無法說明模具來源。截至2021年3月4日,累計在網絡交易成功51單,違法所得4757.36元。宣傳該紀念章的廣告費用為2070.5元。
當事人將其網店上銷售的紀念章宣稱為紀念幣,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銷售含有局部人民幣圖樣的紀念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62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決定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757.36元,并處罰款9514.72元。
三、平陽××工藝品廠虛假商業營銷宣傳案
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網店銷售各類工藝品,現無線下實地經營。當事人網店內產品金鈔的宣傳用語中含有“免費送!免費送金鈔!”“為致敬建黨100周年,12枚百年輝煌紀念金鈔不要錢免費送!限量免費1000套,送完恢復原價,快來免費撿漏吧!”“僅剩200套,售完恢復原價,免費贈送紅包禮盒+收藏證書”等內容,經查證均為虛假內容。截至案發,當事人共成交金鈔379套,為推廣其金鈔支付費用2277.9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平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消除影響(當事人網店已關閉);2、處以罰款6833.97元。
四、溫州××紙制品有限公司違法商業營銷宣傳案
當事人未經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生產標有“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紀念”的紙包裝袋1000個,標有“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紀念”腰封3000條(上面印有黨徽圖案)及配套筆記本套裝等產品;2021年3月11日在微信號wxid_××××lk2euwfw21朋友圈發布廣告,標題為“建黨100周年筆記本套裝永葆初心款大量現貨,下單就送美女聯系方式”及附帶有黨徽標志的圖片、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紀念的筆記本套裝圖片等廣告內容;2021年3月17日又在微信群以圖片形式發布筆記本廣告,廣告含有“黨徽”、“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紀念”及筆記本套裝圖等內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蒼南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處以罰款10000元。
五、蒼南××貿易有限公司虛假紀念幣商業營銷宣傳案
當事人在其網店里紀念章商品描述及詳情頁面的廣告文字中標注“紀念幣”字樣,該網店內有名稱為“比特幣虛擬幣紀念幣紀念章外國硬幣定制批發廠家直銷外貿爆款”“贊比亞克瓦查紀念幣紀念章定制款跨境轉供速賣通爆款廠家直銷”的商品,詳情頁面內注“名稱為紀念幣,材質為鍍金”等信息。廣告制作費用1000元。
當事人將紀念章宣稱為紀念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蒼南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4000元。
六、龍港××日用品經營部銷售含有建黨百年慶祝活動標識特殊標志商品案
2021年4月8日,當事人以12元/個的價格從某市福田國際商貿城(具體商戶不詳)購買了6個印有建黨百年慶祝活動標識特殊標志的保溫杯,計金額72元;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在自己的店鋪中以15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2021年4月12日被依法查獲。至案發止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之規定,龍港市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印有特殊標志的筆記本套裝禮盒4套和單筆記本4本,并處罰款3000元。
七、平陽××工藝品商行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案
當事人在某電子商務網站上開設網店銷售紀念冊,在經營中通過微信聯系紀念冊廠家購進紀念冊空冊(現已無法聯系),并根據網店收到的客戶要求放入一定數量的人民幣裝進紀念冊進行網上銷售,放入的人民幣是由客戶按照等價另行支付,當事人提供放入人民幣的服務未產生利潤,只收取空冊的費用。2021年3月4日,在其線下經營場所內檢查發現存放有紀念冊“第五套人民幣同號鈔珍藏冊”1本(空冊),“財富風云錢幣珍藏冊”6本,“絲綢之路錢幣集錦”15本,上述“財富風云錢幣珍藏冊”6本和“絲綢之路錢幣集錦”15本內均含有流通人民幣。
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5505元,沒收非法財物“財富風云錢幣珍藏冊”6本(內含流通人民幣1元紙幣6張,共6元)、“絲綢之路錢幣集錦”15本(內含流通人民幣1元紙幣8張、5元紙幣8張、10元紙幣8張,共128元),并處罰款5505元。
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整治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行為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及虛假違法廣告;各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守法意識,依法開展商業營銷宣傳活動。呼吁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共同維護良好商業營銷宣傳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