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 杭州一公司被罰21萬余元
最近,杭州一公司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宣傳內容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查,被行政處罰了。
宣傳發布藥品廣告須得相關部門審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某膠囊被全國多個省份納入新冠診療指南……【適用人群】……【產品特點】國家基藥,醫藥甲類;清熱解毒,鎮定安神,獨家軟膠囊劑型、有效成分含量高、吸收快、作用時間長,具有抗細菌耐藥和抑菌的五項專利”等用語,上述內容用紅色字體突出表示。另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某滑膜炎顆粒(無蔗糖)以滑膜為治療靶點……國家基藥,醫保乙類”等用語;在上述內容前用紅色強調,下方為某藥業LOGO,地址及聯系電話,最下方為公眾號LOGO。
上述宣傳內容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屬于發布未經審查的藥品廣告的行為。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屬于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和抑菌的五項專利……”等用語且未標注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所指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將會被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處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20萬元。
對當事人發布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1萬元。
對當事人發布未經審查藥品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處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的一倍罰款300元。
經營者發布廣告應當負責避免誤導消費者
藥品是促進全民健康的特殊商品,醫療藥品安全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很多消費者在購買醫療藥品時往往不了解各種醫療藥品的藥理和藥性,盲目通過廣告了解醫療藥品信息。很多廣告盲目宣傳醫療藥品的藥效,導致用藥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廣告是一種活躍的市場行為,又是一種大眾信息傳播,隨著互聯網廣告,電視廣告的快速發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管理者均應對廣告負責,避免一些企業通過虛假違法的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影響社會誠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