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廣告宣傳全屋定制“送茅臺酒6瓶”“送TCL對開門冰箱”等,因對附帶贈送商品未準確、清楚、明白表示,處罰獲法院支持
【法院判例】
廣告宣傳全屋定制“送茅臺酒6瓶”“送TCL對開門冰箱”等,因對附帶贈送商品未準確、清楚、明白表示,處罰獲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對外發布宣傳廣告,廣告內容為“揚子整裝全屋定制,3.31前預定客戶送茅臺酒6瓶”“揚子櫥柜+全屋定制=19,800元,送TCL對開門冰箱”等。上述內容在店內和理想生活刊物上宣傳過。原告對外發布廣告中對商品及附帶贈送商品未準確、清楚、明白表示,廣告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被上訴人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昌區分局對東昌區區域內的廣告負有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上訴人作為經營者,在對外發布廣告宣傳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內容真實、合法,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上訴人主張不懂廣告法,主觀不存在故意,不能作為逃避處罰的理由。被上訴人接到舉報信息后,依法對XX公司進行調查,制作現場筆錄,調取相關證據,告知聽證權利,履行了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對于上訴人在上訴中提到的加處罰款2萬元的問題,因其在一審時未對該加處罰決定提起訴訟,故不屬于二審審理范圍。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3)吉05行終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理。
被上訴人: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昌區分局,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
法定代表人:曲某,局長。
行政機關負責人:曹某,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該局江南監管所所長,代理權限:出庭、辯論、陳述意見、代簽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某,該局公職律師,代理權限:出庭、辯論、陳述意見、代簽法律文書等。
上訴人XX公司因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22)吉0502行初1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被告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昌區分局于2021年11月9日接到舉報,稱原告存在對外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5日對原告公司進行檢查,查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對外發布宣傳廣告,廣告內容為“揚子整裝全屋定制,3.31前預定客戶送茅臺酒6瓶”“揚子櫥柜+全屋定制=19,800元,送TCL對開門冰箱”等。上述內容在店內和理想生活刊物上宣傳過。原告對外發布廣告中對商品及附帶贈送商品未準確、清楚、明白表示,廣告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另查明,原告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舉報人交付的裝修定金19,800元,并出具收據兩張。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對外發布宣傳廣告,未明示附贈商品的相關信息,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昌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XX公司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0元原告XX公司負擔。
上訴人XX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判令撤銷一審(2022)吉0502行初10號行政判決。二、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通市監處罰[2022]4號處罰決定。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廣告是由通化理想生活報設計、制作發放的,我公司對廣告法不甚了解,不存在主觀過錯。2.理想生活報直接發放的報紙,廣告宣傳頁一直在公司放著,并沒有對外發放,不應作為事實依據。3.舉報人并非通過廣告途徑來店,而是通過舉報人的朋友介紹過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金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收據應當有效,不應作為處罰依據。4.東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多次下達詢問通知書我公司拒絕配合詢問調查一事,根本與事實不符,執法人員應提供有效證據,提供聽證會及全部執法及調解過程的錄音、錄像。我曾要求自行錄像被制止,執法人員承諾錄像可以給我提供,后來多次向執法人員索要無果,理由是需要法制科主管領導同意。5.我公司對執法人員一直都是積極配合,唯獨一次是因為本人在沈陽無法到場,回通化后也是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此事對我公司經營造成極大的困擾,公司于2022年10月被迫停止營業。6.聽證會對我公司提供的證據和質疑,根據行政處罰法要求應重新進行核實,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有履行此項義務,程序不合法。7.疫情原因對中小微企業經營造成極大影響,國家要求各地方對中小企業加強扶持。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也明確說明輕微免罰、首違免罰、沒有主觀過錯的不罰等,減輕企業壓力。8.被告作出通市監處罰[2022]4號處罰決定書,對原告處以20,000元人民幣罰款及加處罰款2萬元,該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處罰結果明顯不當,嚴重損害原告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上訴人辯稱,1.上訴人所稱廣告是由理想生活報設計、制作、發布與事實不符。根據我們的調查,廣告的發布者是上訴人,并且廣告是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發布的。除了通過理想生活報進行發布外,還通過店內海報、戶外海報以及微信朋友圈進行發布。2.廣告是由上訴人設計并提供。3.我們是根據舉報人對他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之后進行查處的,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沒有任何聯系,不影響行政處罰的結果。4.我局相關執法人員多次向上訴人送達詢問通知書,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配合調查,但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5.被上訴人召開了聽證會,保障了上訴人的申訴權和辯論權,并且形成了聽證筆錄,不存在程序違法問題。6.我們在對上訴人進行行政處罰之前,也充分考慮因為疫情對企業的影響,從輕處罰2萬元。正是因為上訴人的廣告不明晰,導致舉報人誤認為他贈送的禮品遠遠超過他想象價值的,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對加處罰2萬元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相關罰款,加處了2萬元,這個程序是沒有問題的。催繳通知書是2021年11月14日下達的。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被上訴人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昌區分局對東昌區區域內的廣告負有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上訴人作為經營者,在對外發布廣告宣傳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內容真實、合法,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上訴人主張不懂廣告法,主觀不存在故意,不能作為逃避處罰的理由。被上訴人接到舉報信息后,依法對XX公司進行調查,制件現場筆錄,調取相關證據,告知聽證權利,履行了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對于上訴人在上訴中提到的加處罰款2萬元的問題,因其在一審時未對該加處罰決定提起訴訟,故不屬于二審審理范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申請費50元,由上訴人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海波
審判員 紀 剛
審判員 王 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禹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