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責令餐飲服務單位停止經營,餐飲單位拒不停止經營該怎樣處理?
問: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責令餐飲服務單位停止經營,餐飲單位拒不停止經營該怎樣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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