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舉報人是否具有對行政機關具備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留言日期:2023-04-12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定,是為了制止不規范的行政行為設立行政復議法,但全國各地大部分行政復議機關以舉報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并已獲得了相應的知情權還有監督權為由,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沒有損害到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理由大量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導致行政機關胡亂使用自由裁量權,作出大量的不規范的行政行為,或不合法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救濟途徑直接被剝奪,導致社會矛盾大量激化,本身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糾正不正當行政行為,現行政復議已然失去了立法目的,導致舉報人無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因此,請求貴單位明示舉報人是否具備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公開復函,保障行政公平公正性,請求解答舉報人到底有無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回復部門: 法規司回復時間:2023-04-13
行政復議主體資格的審查應由負責具體案件的復議機關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