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國知發保函字〔2021〕206號)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
《關于請求明確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該規定適用于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商標法除了規定“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外,同時規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二、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計算方式”法律適用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現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的支出,為違法所得”,該規定可以理解為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計算方式的細化,適用于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確定違法所得。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