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辦案時限的復函
(國知辦函保字〔2021〕701號)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關于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有關法規適用問題的函》(閩知函〔2021〕1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2018年機構改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2018年11月26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商標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職責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2019年4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門規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號令)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根據上述規定,2020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規定了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辦案時限。因此,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辦案時限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的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函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