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
國知發保函字〔2023〕9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的請示》(桂知報〔2022〕8號)、《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對違法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等行為進行處理的請示》(瓊知〔2023〕18號)收悉。經研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有關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上述請示材料中的涉案產品、展板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名稱和標志的使用,不會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導,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二、關于是否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產品包裝袋上標注專利號、發明名稱等信息。但涉案產品、展板上標注的

,其中

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于1999年7月1日啟用),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門形象,

為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稱,在涉案產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標志和名稱,涉嫌為其產品技術或質量作背書,其標注方式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違反了《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根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三、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涉案產品、展板的上述標注行為,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述規定,應結合涉案行為具體情形、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