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使用草酸清洗小龍蝦有關問題的復函
(市監食經函〔2019〕2531號)
陜西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食品中使用草酸問題的請示》(陜市監字〔2019〕95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分)名單(2009版)》, 草酸是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用消毒劑輔助成分,但在無主要有效成分的情況,輔助成分不能單獨作為消毒劑使用。同時,從小龍蝦的加工過程看,使用草酸作為消毒劑缺乏工藝必要性。
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使用“草酸AR分析純”清洗小龍蝦應當依據上述規定給予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