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特〔2014〕6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質檢總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關于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于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2010年22號)(以下簡稱原目錄)予以廢止。為確保規范有效的實施新目錄,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描述。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內,新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關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
對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新目錄施行前已經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處理意見如下:
1.使用登記。已經受理、未發放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終止登記程序,并告知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涉及收費的,退回相關費用。新目錄施行后,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登記機關應對現有在用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庫逐步進行清理,將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單獨存儲,將失效的使用登記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開始,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2.生產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作業人員資質認定。已經受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依法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許可程序終止后,涉及鑒定評審、考試收費的,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應與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協商退回相關費用。
3.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已經報檢、未完成報告(證書)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意見,由其決定是否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生產單位、使用單位需要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開展并出具委托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終止相關流程,涉及收費的,應與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協商退回相關費用。已經完成報告(證書)簽發、未出具相應報告(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并告知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
4.監督檢查。已經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知行政相對人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向當地安委會或政府報告。
5.事故調查。新目錄施行前發生的事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在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工作,納入特種設備事故統計范圍。新目錄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種設備事故。
(三)關于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特種設備新目錄對原目錄中部分特種設備的分類方式進行了調整,部分類別、品種名稱發生了變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照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見附件)進行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項目按照特種設備的對應關系相應進行調整。新目錄施行后,簽發的許可(核準)證、作業人員證,按照新目錄名稱頒發。新目錄施行前,生產單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作業人員已經取得的相應證書(報告)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質檢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項目、范圍繼續有效。新目錄施行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原特種設備代碼不變;新目錄施行后,辦理使用登記時,按照新目錄的代碼編制特種設備代碼。
(四)其他有關問題
1.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特種設備范圍與新目錄不一致的,以新目錄為準。
(二)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新目錄,陸續調整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規定,修改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化系統。
附件:
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
質檢總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