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變更應當在哪個環節體現
留言日期:2023-04-11
在執法實踐中,隨著調查的終結,認定的事實與最初立案時定的案由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變更案由。請問在哪個環節、哪種文書開始可以變更,在書寫方面有何規范?比如我們以某單位涉嫌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為由立案,經調查未發現有使用的事實,遂以未顯著標示或單獨存放過期食品原料為由給予責改、警告,在終結報告中,是直接使用已經變更的案由,還是在報告開頭使用原來的案由,后面的總結陳述中再給予定性?感謝總局領導多次釋疑,為基層執法解決實際問題!盼復!
回復時間:2023-04-12
總局沒有案由變更的相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前、陳述申辯或聽證后、下達處罰決定前等階段都有可能出現案由變化的情況,不必固定在任何一個時點。出現滿足案由變更的條件后,以有關事項審批表或者簽報領導審批的形式進行案由變更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