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答復:如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情形?
問題如下: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的界定
尊敬的國家局領導:
我是基層一名執法人員,近期在檢查一家機動車檢測機構時發現,該機構未按照GB3847要求,對應當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檢測的車輛使用了自由加速法進行檢測,違反了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該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應同時滿足“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該機構已將使用錯誤檢測方法的車輛召回重新檢測,重新檢測結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載減速法檢測的項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溫度、濕度、大氣壓不同的情況下,同樣檢測方法的復檢檢測數據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認定該機構構成違反了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數據、結果無法復核的行為。
敬盼回復!留言日期:2021-06-28
市場監管總局回復如下: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具體條款適用問題需依據監管執法中查實的案情及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判斷。
回復部門: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回復時間: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