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答復:應該如何合理區分商業賄賂和合法的折扣、傭金?關于公司經營中商業賄賂的有關事宜
關于公司經營中商業賄賂的有關事宜
問題如下:
因公司與醫院經營的業務需要,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如下經營方式:
1、經營中向醫院(公立或民營)免費或優惠提供醫療設備,協議中涉及耗材供應限制供應;
2、向醫院(公立或民營)銷售醫療器械或耗材時,根據雙方協商給醫院部分業務返點或等值產品作為贈品。
請問以上行為是否屬于商業賄賂,以上情況具體會涉及那個條款。
例如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希望了解到具體的條款,謝謝!留言日期:2021-09-06
市場監管總局回復如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應合理區分商業賄賂和合法的折扣、傭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
所謂“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所謂“傭金”,是指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因代買、代賣或者介紹買賣而收取的勞務報酬。
如果經營者賬外、暗中給予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中間人、對交易有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就不屬于合法的折扣、傭金。如果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中間人、對交易有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收到折扣、傭金后,沒有入賬,或者雖然入賬但沒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沖減購貨成本,而是記入其他收入科目,也不屬于合法的折扣、傭金。
回復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
回復時間:202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