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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

發布時間:2024-11-26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量: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決策部署,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體現中藥生產特點,加強和完善中藥生產及監督管理,國家藥監局在前期組織研究、調研、論證基礎上,起草了《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將有關意見按照意見反饋表(見附件2)格式要求反饋至電子郵箱ypjgsjgyc@nmpa.gov.cn,郵件標題請注明“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意見反饋”。

  附件:1.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

  2.《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

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完善中藥生產及監督管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的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及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等生產及監督管理。按照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堅持中醫藥理論和傳統經驗】 中藥生產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中醫藥理論,符合中醫藥特點,切實貫徹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要求,確保中藥生產全鏈條、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條【鼓勵方向】 引導和鼓勵中藥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將質量管理體系延伸到中藥材生產企業,保障中藥源頭質量。鼓勵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集約化、規?;l展。

  鼓勵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積極研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快中藥生產自動化、電子化、智能化建設,提升中藥生產質量控制水平,促進中藥生產數字化轉型。

  第五條【監管科學】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藥監管科學研究,開發和應用中藥監管新工具、新方法、新標準,推進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藥生產監管體系建設,探索實施中藥監管新模式,增強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前瞻性和適應性,促進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行業自律】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自覺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誠信建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規范中藥產品宣傳,推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中藥材】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源頭質量控制,嚴格生產用中藥材、中藥飲片供應商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中藥材基原準確、來源穩定和可持續供給。鼓勵持有人和生產企業使用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中藥材GAP)要求的中藥材,保持中藥材來源的相對穩定。

  第八條【中藥飲片】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生產的品種不得超出藥品生產許可批準的炮制范圍。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新增炮制品種涉及麻醉藥品、珍稀瀕?;蛘吖派锘愔兴幉?,以及已具有毒性飲片生產范圍且新增涉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炮制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藥飲片標簽管理規定清晰、準確、規范的標注標簽,不能外購中藥飲片直接分包裝或者改換包裝標簽后上市。

  第九條【中藥配方顆?!?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中藥炮制、提取、分離、濃縮、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產能力,具有全過程追溯及風險管理能力,并具備與其生產、銷售品種數量相應的生產規模。應當制定每個品種詳細的生產工藝、標準操作規范。應當自行炮制用于中藥配方顆粒生產的中藥飲片。

  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應當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具備中藥飲片和顆粒劑生產范圍和生產能力,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獲得“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生產范圍后方可生產。

  第十條【中藥提取物】 對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持有人可以對一種中藥提取物的兩家及以上的供應商進行使用備案,生產過程中變更已使用備案的供應商前,應當對相關變更前后的中藥提取物及產品進行研究、驗證與質量對比,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

  在符合中成藥和有關中藥提取物法定標準的基礎上,對屬于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持有人自行提取且僅用于本企業相應中成藥生產的,無需進行生產及使用備案。

  第十一條【中成藥】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確保中藥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結合生產需求,可以從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采購相應規格的中藥飲片用于中成藥生產;可以采購中藥材經過前處理,或者從符合質量審核要求的中藥材生產企業采購產地加工中藥材用于中成藥生產。前處理或者產地加工的具體工藝和標準可以在基本符合相應中藥飲片國家標準或者炮制規范基礎上,根據中成藥品種生產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細化。

  第十二條【長期未生產品種的恢復生產】 對連續5年及以上未生產品種,持有人計劃恢復生產的,應當開展工藝驗證、質量研究評價,確保質量穩定后,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現場檢查申請。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動態現場檢查1批,并按照再注冊批件要求以及風險等級開展注冊檢驗。對中藥注射劑、兒童用中成藥等高風險品種應當檢驗連續3批,檢驗結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計劃恢復生產中成藥的法定標準已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開展變更研究,按程序完成變更后再申請恢復生產的現場檢查。

  計劃恢復中藥注射劑生產的,持有人應當按要求先完成上市后研究和評價。

  第十三條【委托生產】 持有人委托生產中成藥的,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履行主體責任。

  計劃委托生產連續5年及以上未生產中成藥的(中藥注射劑除外),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自行組織完成恢復生產,確保質量穩定后,方可申請委托生產。

  計劃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中藥注射劑三年及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產品應當具有近五年連續生產銷售記錄,且未發生過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的情況;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近三年連續生產的記錄。

  第十四條【中藥追溯】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施中藥追溯,及時準確記錄、保存追溯數據。鼓勵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建立全鏈條追溯機制,實現從中藥材種植、采購入庫、生產加工到流通使用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五條【中藥藥物警戒】 持有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藥物警戒制度,加強不良反應監測,根據中醫藥理論,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和評價,分析中藥處方特點(如炮制、配伍等)、臨床使用、患者機體等影響因素,對發現的安全性風險信號及時開展綜合分析研判,并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推動改造升級】 鼓勵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加強技術集成和生產工藝創新,綜合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和智能制造等新裝備,探索應用在線檢驗和監測,逐步采用電子數據實時記錄關鍵參數,持續推進中藥生產改造升級。

  鼓勵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對中藥生產、檢驗過程的關鍵崗位、關鍵操作等實施可視化視頻監控,監控設備的數量、布點、視角和分辨率等能保證有效監控,應當開展必要的風險評估以及確認與驗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人員要求】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具有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真偽優劣鑒別能力及質量控制能力的專業人員,鼓勵企業參加實驗室能力驗證或者實驗室比對。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采購及驗收、養護、倉儲保管、炮制等人員應當滿足其崗位職責需要。根據所生產品種的需要,相關人員應當熟悉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從事涉及毒性中藥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產操作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熟知相關的勞動保護要求。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培訓內容應當與中藥生產要求相適應,強化傳統鑒別技術與炮制技術的培訓。

  第十八條【內控質量標準】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結合品種特性及中藥特點進行風險評估,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控制研究,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建立符合生產實際的內控質量標準。

  鼓勵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研究和應用特征圖譜、指紋圖譜、多組分含量測定等技術,主動參與提高藥品法定標準,不斷提升中藥質量控制水平。

  第十九條【穩定性考察】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開展穩定性考察研究,必要時增加額外的穩定性考察項目。應當基于產品特點,根據產品穩定性試驗歷史數據,制定合理的波動范圍和異常趨勢的判斷指標。對于在穩定性考察試驗中發現異常趨勢的,應當基于風險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基于審核豁免檢驗】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可以通過風險評估,研究建立適宜的質量控制方法,使用待包裝產品檢驗結果進行成品的質量評價。生產企業通過凈選除雜、干切或者粉碎等加工過程對其采購的中藥材前處理的,可以研究建立適宜的質量控制方法,通過質量審核和風險評估,引用中藥材部分項目檢驗結果進行產品的質量評價。

  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使用同一批次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原料及輔料、包裝材料的,或者使用本集團內同一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生產的中藥飲片作為中成藥原料的,經過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可共享檢驗檢測結果(中藥注射劑除外)。

  第二十一條【委托檢驗】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對上市放行的產品按藥品標準完成全部項目的檢驗,相關項目涉及使用頻次較少、成本高昂等設備的,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在確保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完整、有效運行的前提下,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之間可以共用上述專業檢驗設備。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委托檢驗的,應當對受托檢驗機構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與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共用檢驗設備的,應當參照委托檢驗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質量回顧】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對中藥全過程質量監測結果進行定期質量回顧,重點關注中藥材質量波動對提取收率、活性成分或者指標成分含量等的影響,研判現行法定標準對原輔料及成品質量控制情況,確認工藝穩定可靠,及時發現不良影響,確定提升產品質量的改進方向。

  第二十三條【探索性研究結果運用】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抽檢探索性研究結果,組織開展綜合分析研判,排查整改問題原因,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中藥材采購要求】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保持所使用的中藥材產地、來源和供應商相對穩定,有明確基原要求的應當固定基原。中藥注射劑生產所用的中藥材,原則上應當符合中藥材GAP要求;使用野生中藥材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基原固定、質量穩定,有效控制外源性有害物質污染風險。

  鼓勵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直接從產地中藥材生產企業采購中藥材,對從經營機構采購中藥材的,應當保證采購的每批次中藥材基原明確、產地穩定、加工和倉儲規范。鼓勵中藥配方顆粒生產用中藥飲片優先使用符合中藥材GAP要求的中藥材。

  第二十五條【采購鮮切藥材】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采購趁鮮切制中藥材時,應當從具備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的產地中藥材生產企業采購,采購的品種應當在該省份產地趁鮮切制加工中藥材品種目錄內。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指導和督促產地中藥材生產企業建立完整追溯體系。

  第二十六條【原料供應商審核】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原料供應商的審核。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當根據年度回顧情況定期開展質量評估,對主要原料的供應商原則上應當定期開展現場審計,必要時對中藥材生產企業進行現場審計。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供應商審核檔案。

  第二十七條【驗收管理】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制定的驗收管理規程應當注重與傳統經驗鑒別相結合。應當對每次采購的原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輔料及包裝材料按批次進行檢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得驗收入庫及用于中藥生產。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可以基于質量風險,對分批次購入同一批號的符合中藥材GAP的中藥材,在完成首次到貨的中藥材全項檢驗后,對后續同批次中藥材采取部分項目檢驗的方式進行驗收入庫。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檢查相關原料包裝標識,標識內容應當齊全并符合規定。屬于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其包裝上應當印有符合規定的專用標識,涉及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中藥材、中藥飲片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物料運輸、儲存和養護】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質量要求運輸、貯存、養護原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根據每種原料的特性、儲存、養護條件等,制定合理的養護措施、貯存期限、復驗期或者保質期。

  第二十九條【中藥材批管理】 對同一產地、同一基原且生產方式相同,種子種苗或其它繁殖材料來源相同,生產周期相同,生態環境條件基本一致,采收期和產地加工方法基本一致,質量基本均一的中藥材,可劃歸同一批次。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對其采購的中藥材按來源、供應商、藥材規格等進行分類,編制批號管理。不得將不同產地、不同采收期等無法保證質量均一的中藥材作為同一批次驗收。

  第三十條【進口藥材管理】 使用進口中藥材生產中藥的,應當對進口中藥材的基原、產地、采收及加工、進口單位資質等信息進行搜集和管理,將其產地證明文件、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等資料納入供應商檔案。

  第三十一條【特殊藥材管理】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涉及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等特殊要求中藥材以及生產麻黃配方顆粒的,相關中藥材的采購、儲運、加工及炮制、生產等過程應當符合相應管理要求。其生產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設置專庫存放、細化記錄臺賬、完善產品追溯等,確保中藥材來源和加工合法合規,落實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盜和防流弊等責任。

  第三十二條【瀕危野生動植物管理】 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涉及使用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古生物化石相關中藥材生產中藥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保來源和加工等合法合規;應當建立專用臺賬并定期核對庫存,詳細記錄領用情況,做到賬物相符。

  第五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三十三條【生產控制原則】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規程和內控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規程和內控質量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定標準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應當加強投料用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凈制處理。應當明確各關鍵工序技術參數,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率范圍。應當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

  中藥注射劑持有人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明確和細化工藝參數、生產過程控制細節及質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條【工藝驗證】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工藝驗證,可以按照提取工藝和制劑工藝分階段進行驗證,重點關注制劑質量屬性的變化。

  涉及多個完全相同的提取生產線和制劑生產線的,經評估可以選取其中一個代表性生產線進行驗證,涵蓋其實際生產情形。

  中藥飲片工藝驗證應當體現傳統屬性判斷標準和關鍵工藝參數。

  第三十五條【生產投料】 中成藥應當嚴格按照藥品注冊批準的處方投料生產。生產用中藥飲片規格應當符合相應制劑品種實際工藝的要求,投料量應當符合藥品法定標準規定。對于清洗后直接投料提取的中藥飲片,應當按照折干率計算投料量,保證投料量符合處方要求。

  第三十六條【均一化生產】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可以參照中藥均一化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研究論證,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原料進行質量均一化處理后投料,可以在生產過程中對提取液、提取浸膏等中間產品進一步均一化處理后制劑成型。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點、長期生產積累數據、生產工藝和法定標準、研究驗證數據等,綜合確定均一化的檢測標準,建立均一化操作規程及計算方法。

  實施均一化操作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或者中藥提取浸膏等應當是質量符合要求的原料或者中間產品。均一化操作應當有完整記錄,保證能夠真實、完整地追溯。

  第三十七條【滅菌工藝要求】 中藥生產過程各環節應當采取降低微生物負載的措施,通過嚴格的生產過程控制和適宜的滅菌方式等保證微生物限度符合要求。

  未在法定標準或者核準的生產工藝中明確規定,但中藥生產中已實際應用的滅菌工藝,持有人應當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完成驗證、研究,并按程序完善變更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藥提取浸膏偏差控制】 中藥提取浸膏收率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持有人應當在中藥材、中藥飲片等原料基原、產地穩定基礎上,優化工藝參數,制定合理的收率范圍,按規定報告。當超出收率范圍時,持有人應當及時開展偏差調查,對產品質量進行風險評估,按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開展研究,并按規定進行備案、補充申請等變更。例如,評估和研究結果表明,超出收率范圍的偏差未引起處方、工藝和日服/用藥量的實質變化,則可以按規定變更規格或者包裝規格。

  第三十九條【異地和共用車間的生產管理】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可以對前處理、提取設立異地車間,也可以與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藥品生產企業共用車間。受托生產中成藥的藥品生產企業除外。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對異地車間或者共用車間實施統一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措施,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對其異地車間或者共用車間的前處理、提取等生產全過程進行管理,確保符合法定標準和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要求。

  第四十條【溶劑折算和回收使用】 中藥提取溶劑及用量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要求,未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應當按照投料量重量比例折算。中藥提取溶劑需回收使用的,應當對回收溶劑進行質量研究,評估回收溶劑可能造成的交叉污染、藥用物質殘留等風險,通過評估制定回收溶劑的回收次數,制定回收溶劑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回收的溶劑一般不得用于其他品種。

  第四十一條【藥渣管理】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藥渣廢料處置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范提取藥渣廢料非法利用。提取后的藥渣應當專區暫存、處理,處理應當如實記錄。鼓勵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結合藥渣廢料特點開展綠色循環綜合研究和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檢查員隊伍】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熟悉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要求的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完善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崗位準入和任職條件,加強中藥專業知識和檢查技能培訓。

  第四十三條【異地和共用車間管理】 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對前處理、提取設立異地車間的,或者與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藥品生產企業共用車間的,應當經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缡?區、市)設立異地車間或者共用車間的,還應當先經車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端幤飞a許可證》上均應當注明車間的歸屬企業名稱和地址。異地車間在其所在地不是獨立藥品生產企業,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將其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疇,參照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四十四條【差異化監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藥品種、劑型、管制類別等特點,結合既往檢查、抽檢、不良反應監測、投訴舉報等風險情況,綜合考慮持有人、生產企業主動推進中藥材GAP實施、生產智能化改造、全鏈條追溯等情況,對持有人、生產企業實行風險等級劃分,根據風險分類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

  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成藥、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及生產備案的中藥提取物等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的原料供應商及受托檢驗機構開展延伸檢查。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原則,根據中藥生產實際和特性,重點關注中藥材等原料購進、處方工藝、生產投料、檢驗放行等環節,督促中藥生產企業持續合法合規生產。

  第四十六條【監督抽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行政區域內監管實際情況,加強中藥質量抽檢,必要時可以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輔料、包裝材料等進行抽檢。根據監管需要,對抽檢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依風險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第四十七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置】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在中藥生產全過程中,存在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物料管理不規范、供應商審核不到位、生產過程控制不嚴格等違反本規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違規行為,甚至存在摻雜摻偽、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督促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違法犯罪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跨區域跨層級協同】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共享檢查、抽檢、監測、處罰等監管信息。對于跨省(區、市)設立異地車間或者共用車間的,雙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委托生產、受托生產的相關責任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對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相關的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中藥材生產企業、受托檢驗機構等需要跨省(區、市)開展延伸檢查的,持有人或者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商請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中藥材生產企業、受托檢驗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開展。

  第四十九條【中藥風險信息共享和處置】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等存在可能關聯上游、下游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游、下游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主動加強與同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中醫藥管理等相關部門溝通協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中藥材】本規定所稱中藥材,是指來源于藥用植物、藥用動物或者礦物等資源,且用于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及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等生產的藥用原料。

  第五十一條【中藥材生產企業】 本規定所稱中藥材生產企業,是指中藥材相關采集、種植養殖、產地加工的企業,包括具有企業性質的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或者聯合社。

  第五十二條【中藥飲片】 本規定所稱中藥飲片,是指中藥材經中藥生產企業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醫臨床的藥品或者中藥制劑生產使用的原料。

  第五十三條【中藥前處理】 本規定所稱中藥前處理,是指中成藥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的基本要求,根據藥材性質,結合生產投料需要,對使用的中藥材進行凈選除雜、剪切整理、干切、粉碎、洗滌、浸潤或者其他方法的自主炮制加工過程。

  第五十四條【中藥提取物】 本規定所稱中藥提取物,是指按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即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的處方項下載明,并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且用于中成藥投料生產的揮發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成份。

  第五十五條【實施審批管理中藥材的生產許可證】 從事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生產活動,藥品生產許可證分類碼為Dz,生產范圍明確批準的具體中藥材品種。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2
 

《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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