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出臺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違規低速電動車憑借價格低、不上牌、不需駕照、不上保險、充電方便等特性,在我市的數量不斷增加,但在車輛碰撞、制動、燈光性能等方面存在整體技術水平和安全性能較低的問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存在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亟需制定出臺相關管理措施,加強我市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學習借鑒北京、江蘇、上海等省市經驗的基礎上,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委、市交通運輸委共同起草了《通告》。起草過程中,市公安局分別向社會、相關單位、屬地政府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征求了意見建議,確保符合天津實際。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出臺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一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十四五”全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安委辦〔2022〕8號)明確要求,“嚴管生產、銷售、使用違規低速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違規行為,明確違規低速電動車退出時間表”。
二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明確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要求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
三是《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自何時開始施行?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對違規低速電動車是如何定義的?
違規低速電動車是指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于非機動車,《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特種設備目錄》明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叉車等。因此,違規低速電動車不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對于違規低速電動車源頭治理方面如何規定的?
明確禁止本市生產、銷售違規低速電動車,在本市生產、銷售違規低速電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處理。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對于利用違規低速電動車從事客運、貨運經營方面如何規定的?
明確本市禁止利用違規低速電動車從事客運、貨運經營。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對既有違規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如何規定的?
明確對本市既有違規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至2027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相關規定處理。過渡期后(自2027年5月1日起),違規低速電動車嚴禁上道路行駛。
八、《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違規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對快遞、園林綠化、環衛在用違規低速電動車如何規定的?
要求郵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快遞、園林綠化、環衛在用違規低速電動車的日常管理,過渡期內的行駛、運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過渡期后全部更換為符合郵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要求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