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衛發〔2023〕6號
各市、縣衛生健康委,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第2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docx
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衛生健康領域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輕微免罰”),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衛生健康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首次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是指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裁量不予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沒有主觀過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無主觀過錯不罰”),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然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實施“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裁量權。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適用“首違不罰”的違法行為及適用條件實行清單制管理,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發布《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可以結合本級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執法工作實際,補充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二)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四)涉案貨值金額較小;
(五)涉案產品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六)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八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范圍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四)主動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五)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九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注意義務;
(四)當事人是否依法取得衛生健康領域許可授權;
(五)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四)其他及時改正的情形。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不合格產品、依法退賠等。違法行為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改正到位的,當事人已制定并提交整改計劃,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間表,且正在按計劃改正的,可以視為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首次實施衛生健康領域同一種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執法辦案記錄,未發現當事人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回溯二年期內有同一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十二條 下列違法行為,不適用“首違不罰”:
(一)涉及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風險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進一步調查,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的權利。
查實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當事人按期改正的,執法人員經核查符合本辦法的,及時歸檔材料。當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現其他違法情形的,執法人員應依法采取必要監管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運用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督促當事人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或者執業活動,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將“首違不罰”案件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立卷歸檔,并做好相關信息的記錄和保存,方便執法人員查詢。
第十六條 已適用本辦法“首違不罰”的當事人故意隱瞞非初次違法事實,且尚未超過處罰時效的,衛生健康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與《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