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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網絡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指南

發布時間:2024-01-10    來源: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量:

  1.前言

  當前,網絡是人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應用場景和技術手段。經營者通過網絡載體或利用網絡技術能夠有效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商品(服務)供給質量,激發新型商業模式興起發展,其發展速度之快、輻射范圍之廣,影響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網絡正在成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改善雙循環消費環境,形成市場公平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利用網絡技術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網絡經營者(包括網絡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規范網絡經營者公平競爭,反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推動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維護廣大中小型企業競爭利益的必然要求,對于建立完善我省市場經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2.總則

  2.1本指南涵蓋了我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重點,為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適用法律提供指導,也將對非網絡經營條件下的市場主體提供啟發。在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要求的基礎上,本指南的目的是為執法機構認定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以及我省廣大網絡經營者更好地進行合規管理提供有效指導。

  2.2本指南不屬于適用依據,不構成執法機構認定具體違法行為的規范以及網絡經營者陳述申辯的法定事由。在針對網絡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投訴舉報中,本指南不能作為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依據。

  2.3在對網絡經營者競爭行為進行監管時,執法機構重點關注影響其他經營者競爭機會,限制其他經營者競爭權益,損害其他經營者競爭發展以及危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執法機構反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是為了保證市場經濟有序運行,讓更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有序的市場競爭中獲得發展機會和合法權益。

  2.4規范和制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嚴格依據《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政府的公正監管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以嚴格行政執法保護企業公平發展,維護廣大經營者公共競爭利益。

  2.5本指南僅作為考量和分析的工具,在適用本指南進行行政指導和合規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具體行為的特定情況,還應當充分尊重網絡環境下的不確定性和新情況、新變化。

  2.6本指南所稱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以下三種競爭關系:經營者之間利用網絡交易環境進行商品交易形成的競爭關系;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手段為其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產生的競爭關系;經營者利用網絡提供的便利條件形成的市場依賴與其他經營者形成的競爭關系。本指南所稱競爭關系應作廣義理解,不局限于經營之間存在直接交易關系、商品或服務的可替代關系、統一行業或領域關系等。

  2.7網絡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執法來尋求救濟。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執法機構只能對法律明令禁止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如對法律依據進行修訂或者新制定出臺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律或部門規章等,人民法院或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法律適用原則,依法作出裁定或決定。

  3.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3.1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通過網絡場景進行的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認定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違法構成要求,不得依據原則條款進行認定。

  3.2.1利用網絡進行仿冒侵權行為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通常表現為在電子商務平臺或自建網站中銷售侵權仿冒產品行為。平臺內經營者對銷售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其實際經營地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3.2.2經營者在網絡上擅自使用他人除法律明確禁止的商業標識外,對特有的圖片、網頁設計、網點名稱、自媒體名稱或商業標識、應用軟件名稱或圖標、搜索關鍵詞、藝術人物、LOGO設計、音頻視頻等,都有可能構成仿冒侵權行為,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對其進行調查處理。

  3.2.3利用網絡銷售商品構成混淆的,網絡經營者應當慎重考慮通過將他人一定影響的標識與關鍵字搜索關聯的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的混淆行為。執法部門認定該種行為應當綜合考慮主觀狀態、競爭影響、技術性手段正當性、審查義務的必要性等因素。

  3.2.4網絡經營者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權利人或行政執法機構提供必要支持,權利人或行政執法機構有權通知網絡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行政執法部門在通知網絡經營者提供必要支持的同時應當提供認定違法的相關證據和理由,網絡經營者可以提供不構成違法的聲明或初步證據,網絡經營者對于行政部門或權利人的通知要進行綜合評估,采取的措施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3.1經營者通過網站、自媒體、公眾號、小程序、手機APP等網絡手段進行展示、說明、解釋、推介或標注等是商業宣傳的直接表現形式。該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執法部門需要綜合傳播途徑、虛假程度、造成誤解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進行判定。

  3.3.2經營者通過直播營銷、話題營銷、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形式進行商業營銷活動,并對特定商品進行起到宣傳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商業宣傳行為。對于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經營者,對幫助他人進行商業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3.3經營者不得通過網絡對交易數量、物流單據、網站排名、評價質量、促銷活動、經營數據等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執法部門發現專門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事違法的應當及時移交。

  3.3.4經營者利用特定網絡規則,故意為他人進行刷單、為他人虛假好評、過度為他人提供“獎勵”性支持等,造成其他經營者觸發懲罰性交易規則而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可構成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效果和行為本身的合理性進行綜合判斷。

  3.3.5利用網絡為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提供組織、策劃、制作、發布等服務以及資金、場所、工具等條件的可依法構成虛假宣傳行為。被幫助虛假的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是否完成,不影響單獨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結果。

  3.3.6經營者利用網絡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特殊形式: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忽略前提條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數據、結論等內容的;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作為定論事實的;使用歧義性語言進行宣傳手段。

  3.4.1經營者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可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3.4.2《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稱“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包括但不限于指使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顯著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

  3.4.3《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稱“損害競爭對手”不限于經營同種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經營,還包括與有關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具有一定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執法部門對于“競爭對手”要進行廣義的理解與適用。

  3.4.4經營者通過網絡發布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律師函或舉報信等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不得利用網絡對競爭對手做出虛假或誤導性的聲明。其他自媒體、跟帖評論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網絡水軍等組織或個人,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

  3.5.1技術手段能夠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可以排除經營者依靠正當的市場積累形成的競爭機會。經營者對于自身獨享的技術手段應當進行合理使用,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3.5.2經營者在網絡技術運用時形成的算法、大數據優勢能為企業獲取競爭優勢,但是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讓其他經營者無法有效開展市場競爭,是違背商業道德的,特別是加重了中小企業對技術優勢企業的持續依賴,這將不利于市場經濟長期健康發展,執法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干預或制止。

  3.5.3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提供正常服務中,強行植入跳轉鏈接或者嵌入自己的鏈接,干擾其他經營者提供正常服務的,具有破壞性和非正當性。執法部門依法制止此類行為有利于讓經營者專注于正當運用網絡技術手段,避免造成技術手段的濫用。

  3.5.4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實施“二選一”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將對其他網絡經營者造成一定的封鎖效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限制其他經營者的競爭效果進行評估和認定,對技術性排他限制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3.5.5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收集、分析交易相對方的交易信息、瀏覽內容及次數、交易時使用的終端設備的品牌及價值等方式,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等行為是一種因技術優勢取得的競爭優勢,但是經營者不得因取得據此侵害交易相對方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執法機構可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狀況和妨礙其他經營者或損害消費利益等因素。

  3.5.6執法認定是否造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無法正常使用;(二)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或者卸載;(三)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四)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不合理減少;(五)是否導致消費者體驗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合理損失;(六)行為實施的次數、持續時間的長度;(七)行為影響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等;(八)其他因素。

  4.網絡競爭環境秩序維護

  4.1.1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最先立案可以優先管轄。行政執法機關要充分考慮執法效率和風險,切實維護全國網絡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4.2.1網絡經營者及其他有利害關系單位、個人應當依法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調查,對應當提供拒不提供,偽造、銷毀涉案數據及資料的,可能面臨行政執法風險。對于數據不在本地但可以進行遠程登錄的應當為行政執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因技術、權限等原因拒絕、阻礙調查。

  4.2.2網絡經營者在接受行政處罰后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承諾整改將有利于行政處罰中法定裁量減輕事由。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有效督促承諾整改的內容的實際執行。

  4.3.1由于網絡技術的專業性以及電子數據的復雜性,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基于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審計等。第三方出具的報告、鑒定意見等具有證據效力。網絡經營者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委托開展調查,相關意見報告可以提交給行政執法部門作為認定依據。

  4.3.2網絡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自身及其與其合作的其他經營者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未經許可不得將有關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提供給他人。網絡經營者不得以保護自身和他人商業秘密為由,阻礙、影響行政執法調查。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網絡公平競爭文化倡導

  5.1網絡經營者應當尊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權益,積極推動網絡經營者之間、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網絡經營者與行業主管之間公平有序的市場關系。

  5.2一切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涉嫌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可以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分析、研究,引導、規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競爭。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可以根據行業協會的有關意見建議對網絡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調查。

  5.3網絡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審查。對于發現的問題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論證,形成合規意見。也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指導,提出自身合規指導,防止因為法律的局限性導致面臨行政執法調查的風險。

  5.4網絡競爭者應當加強自我約束,不斷推動整個網絡及相關領域公平有序競爭,形成有效的發展預期,為自身和其他經營者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5.5本指南根據網絡市場經濟的改變進行調整,最終實現我省網絡市場的更加完善的競爭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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