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100只,其中50只作為檢驗樣品,50只作為備用樣品。抽取檢驗樣品或備用樣品不足最小銷售包裝的整數倍時,抽取最小銷售包裝的整數倍,不破壞最小銷售包裝。若樣品過小,應調整抽樣量滿足樣品總質量不小于0.25kg,其中檢樣、備樣按比例2:1抽取。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8—2022 |
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a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
5 |
鉛(Pb) |
GB 31604.34—2016 或GB 31604.49—2023 |
6 |
砷(As) |
GB 31604.38—2016 或GB 31604.49—2023 |
7 |
熒光性物質 |
GB 31604.47—2023 |
8 |
甲醛 |
GB 4806.8—2022 GB 31604.48—2016 |
9 |
1,3-二氯-2-丙醇 |
GB 4806.8—2022 |
10 |
3-氯-1,2-丙二醇 |
GB 4806.8—2022 |
11 |
大腸菌群 |
GB 14934—2016 |
12 |
沙門氏菌 |
GB 14934—2016 |
13 |
霉菌 |
GB 4806.8—2022 GB 4789.15—2016 |
14 |
感官指標 |
GB/T 27590—2022 |
15 |
滲漏性能 |
GB/T 27590—2022 |
16 |
杯身挺度 |
GB/T 27590—2022 |
注: a適用于淋(覆)膜、涂層紙杯產品。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T 27590—2022 紙杯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依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等90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3年第15號)中的《紙杯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