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筷子: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80支,其中60支作為檢驗樣品,20支作為備用樣品。
其它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60個,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
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
5 |
脫色試驗 |
GB 31604.7—2023 |
6 |
芳香族伯胺遷移總量 |
GB 31604.52—2021 |
7 |
三聚氰胺特定遷移量 |
GB 31604.15—2016 |
8 |
特定遷移總量(以甲醛計) |
GB 31604.48—2016 |
9 |
耐干熱性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10 |
耐低溫性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11 |
耐濕熱性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12 |
耐污染性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13 |
翹曲(底部)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14 |
跌落 |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
注: 1.芳香族伯胺遷移總量適用于執行標準為GB 4806.7—2023,且含有芳香族異氰酸酯和偶氮類著色劑等可能產生芳香族伯胺類物質的產品。 2. 脫色試驗僅適用于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41001—2021 密胺塑料餐飲具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童車等76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2年第19號)中的《密胺塑料餐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