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開展商標品牌戰略示范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扎實推進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的創建活動,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 指導思想
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和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的決策部署,以深化改革、提升產業為統領,緊緊圍繞商標注冊、運用、管理和保護,豐富商標品牌經濟內涵,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通過培育一批省級商標戰略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引領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工作,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和諧發展建設。
二、總體部署
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實行分階段梯次式推進,到2020年,力爭全省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和一大批鄉鎮(街道)、企業達到省級以上示范創建要求。2014年在主要做好調研、規劃、培育、動員、部署等基礎工作同時,有計劃、有試點逐步推動開展這項工作。
三、基本條件
(一)申請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使用的商標已經獲得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認定;
2.企業有明確的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商標管理制度規范,執行落實到位;
3.企業有商標發展規劃,在商標注冊、運用、管理和保護四個環節中成績突出;
4.企業產品銷售(服務)在全國具有一定的覆蓋面,企業銷售業績在本行業名列前茅或行業排名持續呈上升態勢;
5.積極到境外銷售地注冊商標,并逐年提高自主商標出口率;
6.企業商標品牌的宣傳力度大,廣告宣傳投入高于同行業水平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7.積極應對商標品牌等知識產權糾紛,依法維護知識產權合法權利;
8.品牌建設基礎扎實,支撐商標品牌建設的科技投入、產品標準、節能環保、流通渠道、單位產出等指標處于本省行業先進水平;
9.企業在三年內不得有行政違法行為等不良記錄;
10.示范企業必備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鄉鎮(街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鄉鎮(街道)重視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工作,組織機構人員健全,相關政策持續完善,指導運作落實到位;
2.商標品牌平臺建設完善,建有投入穩定、運行正常、效果顯現的品牌工作指導站和品牌基地;
3.商標品牌運作有效,在品牌宣傳、商標權質押、帶動經濟轉型發展等方面有較好的示范典型;
4.轄區內擁有若干家兼顧地區與行業發展水平的省級商標品牌示范企業;
5.轄區境外商標注冊增加,自主商標品牌出口率逐年提升;
6.轄區產業集群擁有自主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且使用正常,銷售額、市場覆蓋逐年增加;
7.重視和支持注冊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有力,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8.商標品牌示范鄉鎮(街道)的其他必備條件。
(三)申請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縣(市、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府有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領導機制,對商標品牌戰略有規劃、目標,有扶持政策及考核機制,有濃厚的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氛圍;
2.轄區各類商標的有效注冊量或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轄區馳名、著名商標企業的產出對社會總產出的貢獻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出口貿易中自主商標品牌出口率逐年上升;
5.轄區產業集群有自主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使用率逐年上升,其產出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6.轄區產業集群都有按要求設立并正常開展工作的商標品牌指導站。有保障穩定、運行正常、效果顯現的省級示范指導站;
7.轄區內有若干個兼顧地區和各類產業發展水平的商標品牌戰略示范鄉鎮(街道);
8.重視注冊商標保護工作,近三年內無區域性重大商標侵權案件發生;
9.其它有特色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實施工作業績。
四、方法步驟
(一)示范單位實行培育試點制。經程序確定后的示范試點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示范試點單位的確定實行評估票決制。示范單位具體申報條件、評估標準、評估辦法由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社會第三方制定和操作并向社會公布。省工商局牽頭有關單位和專家會商審核,票決后確定。
(三)示范單位確定程序
1.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工商局)受理自愿申報示范單位的材料,初審合格后轉報市級市場監管局(工商局)。
2.市市場監管局(工商局)對示范縣(市、區)申報名單經篩選后提出推薦意見報送省工商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由市市場監管局(工商局)組織當地社會第三方按向社會公布的評估標準和辦法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產生的初選示范單位名單報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匯總各市推薦的申報示范縣(市、區)單位后,交由社會第三方按標準予以評估。評估結果產生初選培育示范試點單位名單。
4.省工商局牽頭各相關單位和專家組織對各初選示范試點單位會審,并投票表決示范試點單位名單。
5.表決通過的示范單位試點名單在浙江商標網站和相關媒體進行公示。
6.公示無異議后,省工商局將發文確定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培育試點名單。
五、組織領導
根據《意見》精神,全省商標品牌戰略示范創建活動,由省工商局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質監局、杭州海關等單位共同參與。省工商局負責日常工作,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指導,重大事項決策實行會商制度,確定評估后的示范單位名單在充分會商的基礎上,實行票決制。
六、扶持措施
(一)對被確定為省級商標戰略示范縣(市、區)和示范鄉鎮(街道)的給予以下扶持措施:
1.對其轄區內企業申報馳名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的優先予以指導和扶持;
2.對其轄區內企業申報省著名商標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認定;
3.對其轄區內產業集群的商標品牌基地建設給予重點支持;
4.加大對其轄區內的民間文化、民俗、自然景觀等名稱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力度;
5.加大支持和具體指導其轄區內外向型企業的商標境外維權問題;
6.建立和加強各轄區間打擊商標侵權行政執法信息共享、聯動和協調機制;
7.開展面對示范縣(市、區)和示范鄉鎮(街道)的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內容的培訓和交流活動。
(二)對被確定為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企業的,給予以下扶持措施:
1.對示范企業參與培育“三名”工程給予重點指導和幫助,優先推薦列入培育庫;
2.對示范企業反映的重大疑難案件,積極組織協調處理,進行個案具體指導;
3.鼓勵示范企業以商標許可,質押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指導示范企業充分發揮企業商標價值;
4.為示范企業商標海外維權提供咨詢服務、幫助和具體指導;
5.為示范企業組織具有針對性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培訓和交流活動。
七、后續管理
(一)各級市場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回訪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有關要求的,報省工商局取消其示范試點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二)示范試點單位每年需對照評估標準開展自我評估,形成工作總結,交由當地市場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示范試點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其示范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1.經查實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創建工作要求的行為。
(四)示范縣(市、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企業在示范期內出現區域性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商標案件的,撤銷其示范資格。
本意見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