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飯菜留樣不規范究竟如何處罰?
作者:本刊智庫專家團專家 劉鋼
案情簡介:2020年初,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鄉區一家學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學校食堂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建立了“食品留樣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該學校食堂并未嚴格執行自己制定的“食品留樣制度”,具體表現為對飯菜留樣份量不足,在盛放飯菜的容器上標注不完整等,執法人員當場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將依法進行查處。
意見分歧:對該學校食堂的行為究竟如何查處?執法人員提出了三種意見:
01、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學校食堂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其行為只是違反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對違反學校食堂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并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條款,因此認為,該學校食堂并未構成違法行為,而只是違規行為,根據“處罰法定”的原則,對該學校食堂只能責令改正,如果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則無法定依據。
02、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學校食堂未嚴格執行和落實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關于“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的有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應該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03、第三種意見認為:該學校食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筆者同意第三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該學校食堂提供食品除了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而在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則明確規定了“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結合本案,該學校食堂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對飯菜留樣份量不足,在盛放飯菜的容器上標注不完整,明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學校食堂應當執行食品留樣制度”的規定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情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對該學校食堂實施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必須依法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一責任和管理責任,否則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